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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户政策?全国落户政策一览表

入户李老师 落户政策 2023-10-04 380 0

大家好,落户政策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全国落户政策一览表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落户政策和全国落户政策一览表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落户政策

法律分析:户口迁移应遵循人户一致和居住地登记的原则。公民迁移,除在本户口管辖区内移居,只作住址变动登记,不作迁出、迁入登记外,凡是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的,均可办理迁出、迁入登记。办理市内户口迁入,应持有关证明证件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进行办理;办理市外户口迁出,应持相关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全国落户政策一览表

年1月22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时提到,除极少数超大城市外,全面放开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留学归国人员等解决户口限制。

除此之外,会议强调要放宽农业转移人口的解决户口条件,让更多的务工人员享受本地的教育、就业、医疗、法律援助等多项基本公共服务。

对大家来说,这是一个好消息,想在工作地解决户口,变得相对简单了。

小南为大家整理了各地解决户口的政策,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北京:

拟实行积分解决户口积分标准(部分)如下

【基础指标】

连续缴纳社保每满1年积3分;买房连续居住每满1年积1分;本科15分硕士27分博士39分。

【导向指标】

住所从城六区外迁高加6分;近3年年均缴个税10万加6分;在疏解行业就业满1年减6分。

上海:

从11月起,上海将引进5类人才: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风险投资管理运营人才、企业高级管理和科技技能人才、企业家。分为3个政策梯队:居住证积分、居转户、直接解决户口三个政策梯度。

深圳:

在深圳办理居住证并在申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其中工伤保险近连续6个月以上)的健康公民,积分分值达到100分(含100分)即可提出积分入户申请。

广州:

积分入户的门槛降低,只需要60分就能申请;允许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迁;取消了以往的纳税入户;违反计生和子女违反计生的将不能再入户广州;人才入户和技能入户统一为引进人才入户。

南京:

外来人员在南京解决户口以下几种途径:

一是婚迁,但必须要在南京有合法固定住所,面积不限。

二是购房,必须满足60平方米以上的条件才能解决户口,每增加60平方米可增加1人。

三是投靠,包括未成年子女、成年未婚子女投靠父母,和父母退休后投靠子女,但同样需要有合法固定住所。

四是大学生就业,不过针对硕士、本科、大专等不同学历的,需要在南京缴纳不同年限的养老保险等条件。

五是特殊人才引进、投资纳税等途径。此外还有来自于劳动人事部门的工作调动、公务员招募等方式,在满足一定条件后也可在南京解决户口问题。

六是即将推出实施细则的积分解决户口政策。目前公安部、江苏省公安厅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户籍改革措施,而各地公安机关也在抓紧时间针对各地不同的情况制定相关细则,预计近期将会出台一定的实施办法。

长沙:

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一年的,可在当地城镇地区解决户口。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均可以随迁登记常住户口。

青岛:

购房解决户口的市民需要满足具有稳定经济收入且在市区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在市区从事第二、三产业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且依法纳税;依法领取退休养老金。

昆明:

放宽7县(市)的解决户口条件,满足合法稳定住所、合法手续,本人及直系亲属可申请解决户口。另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共同居住,可实行投靠解决户口。昆明市本市户籍人口购买市、县、区房子,可将本人和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及父母(含配偶父母)的户口迁入。

2023成都落户政策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立足提升超大城市竞争力和全国创新人才高地的定位,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相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本市户籍中国公民申请入户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符合以下国家规定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调动、安置、招录、引进人员

1.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公选、公招、录用、调动到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和通过聘任制公务员公开招聘到本市机关(参照管理单位)工作的。

2.中央、本省在蓉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权限调动、招录到本市工作的。

3.本省、市老干部工作部门批准安置的离休干部。

4.因参加工作或工作调动将户口迁出,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离退休人员。

5.在蓉全日制普通高校当年统招就读的学生。

6.原本市户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7.在本市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大专毕业生。

8.博士后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9.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确定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二)军队安置、家属随军人员

1.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

2.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军队退役士兵。

3.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随军家属。

4.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及其配偶和子女。

(三)投靠、收养人员

1.与本市人员结婚满3年的。

2.未成年人投靠父亲或母亲的。

3.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需投靠本市成年子女的。

4.被本市户籍人员依法收养的未成年人。

5.父母因工作调动到青藏高原地区,未成年子女因不适应高原气候无法随身抚养,需迁回父母原户籍地由本市直系亲属抚养的。投靠、收养申请入户的,应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

(四)国(境)外来蓉定居人员

1.未取得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权,回国恢复户口的原本市户籍人员。

2.取得《华侨回国定居证》的华侨。

3.取得《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的港、澳地区居民,取得《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的台湾地区居民。

4.外国人取得中国国籍的。

(五)原户籍在本市的刑满释放人员,可申请恢复户口。

第四条符合以下我市人才引进条件之一的人员,经相关部门认定,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45周岁以下的全日制普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申请迁入本市;35周岁以下的普通全日制大学专科学历毕业生可申请迁入成都东部新区、近郊区。(含境外取得同等学历的人员)

(二)“蓉城人才绿卡”持卡人。

(三)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连续缴纳社保2年以上的技能人才;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连续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45周岁以下中级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人才。

(四)其他符合我市人才引进和激励相关政策的人员。

第五条取得积分入户资格的人员,按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相关规定,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六条市公安局负责统筹协调户籍迁入服务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组织部门负责深入实施人才引进发展战略,制定引进人才方向及实施规范。

市人社局负责办理高校毕业生学历入户、技能、专业技术人才的入户和认证工作,配合做好户籍迁入相关工作。

其他涉及部门(市退役军人局、市委老干部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政府侨办等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审核及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申请人不得伪造、编造或者使用伪造、编造、虚假的申请材料,不得做出虚假承诺,一经查实,取消当次申请资格;已办理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有户籍迁入登记管理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孩子落户最新政策出台

集体户口孩子落户新政如下:

1、子女随迁到父母一方的集体户口上,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2、一般办理子女集体户口落户时,需要的材料有,双方户口卡,出生证,计划生育证明,结婚证,双方身份证,准生证等;

3、其他规定。

如果是集体户口的话,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进行申报落户:

1、如果夫妻双方一方为家庭户口,另一方为单位集体户口的,其所生的子女应当随家庭户口一方,进行申报出生登记,也就是落户;

2、如果夫妻双方都是单位集体户口的,应该将户口迁至合法固定住所后,再进行办理子女出生登记;如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其所生子女可以随父或者母单位集体户口申报出生登记,并随父或者母户口迁出时一并迁出;

3、普通高等院校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为学生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可以在征得该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后,随该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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