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对于深圳居住证续签和深圳居住证网上签证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深圳居住证续签
【法律分析】
1、网上续签申办流程:第一步:进入深圳公安官网,点击“个人业务”第二步:点击“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签注”第四步:选择“默认情形”第五步:查看申办人的信息,选择签注条件第六步:查看核验结果,可以进行签注的,就点击提交,完成申请 2、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居住证的作用有:可以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服务;免费享受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享受政府部门提供的各类免费培训;按规定享受政府保障性住房等。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第十二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深圳居住证网上签证
深圳居住证网上续签方式如下:
1、进入“深圳公安”官方公众平台办理入口,点击“个人业务”—“居住证办理”;
2、阅读办理须知;
3、选择“签注条件”;
4、根据自己当时办理居住证的条件,选择居住证续签的条件;
5、查看核验结果,如果核验成功就可以申请签注,有疑问的可以电话咨询“84465000”。
居住证是中国一些发达城市借鉴发达国家“绿卡”制度进行的尝试,为中国制定技术移民办法,最终形成中国国家“绿卡”制度积累了经验。持有居住证者,可享受当地居民的待遇。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第七条居住登记实行申报义务人主动申报制度。非深户籍人员在特区居住的,申报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主动申报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
第八条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租赁房屋的,出租人为申报义务人。
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用人单位、学校宿舍的,用人单位、学校为申报义务人。
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旅馆业或者具有留宿功能的洗浴、桑拿、按摩等经营服务场所的,经营者为申报义务人。
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自购(建)房屋的,本人为申报义务人。
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前款所列情形以外房屋的,居所提供者为申报义务人。
受他人委托实际管理房屋的,实际管理人为申报义务人。第十九条非深户籍人员申领居住证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居所;
(二)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职业。
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和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非深户籍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的,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
第二十条申领居住证的非深户籍人员(以下简称申领人),可以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网络等方式提出申请。申领人应当提供本人相关身份信息和近期照片。
办理居住证续签的方法
品牌型号:iphone13
系统版本:ios15.2
软件版本:浙里办6.22.2
浙里办居住证续签可在浙里办APP进行,具体操作如下:
通过浙里办APP办理1、流动人口服务
打开APP,进入身份户籍页面,点击流动人口服务。
2、浙江省居住证
进入流动人口服务页面,点击《浙江省居住证》办理。
3、在线办理
进入《浙江省居住证》办理页面,点击在线办理。
法律依据《居住证管理办法》第四条,居住证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近期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签发机关、签发日期、有效期,以及涉及持证人在居住地就业居住、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其他信息。
《居住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居住证有效期满、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居住证满了一年忘了续签
居住证满一年带居住证去发证派出所即可续签。
居住证是中国一些发达城市借鉴发达国家“绿卡”制度进行的尝试,为中国制定技术移民办法,最终形成中国国家“绿卡”制度积累了经验。持有居住证者,可享受当地居民的待遇。
居住证的办理规定如下:
1、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2、每年签注1次;
3、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公安派出所办理;
4、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
5、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
6、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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