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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人才入户(东莞人才入户最新政策)

admin 落户政策 2022-12-16 20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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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东莞人才入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我市人口结构,提升城市竞争力,加强人才引进工作,畅通入户渠道,规范入户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非莞户籍人才申请入户我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人才入户,包括条件准入和积分制入户。条件准入,是指按市政府公布的准入条件申请办理入户;积分制入户,是指按市政府公布的积分制入户综合评价指标进行量化评分,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申请办理入户。

第四条 市政府统筹全市人才入户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全市人才入户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解决。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年度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将全市人才入户纳入计划管理。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受理条件准入类人才入户的资格申请,建立统一的资格审核信息平台,审核入户资格。

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积分制入户的资格申请,建立统一的积分制入户资格审核信息平台。

计生部门负责审核拟入户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

公安部门负责办理迁户手续,审查守法情况。

第五条 人才入户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科学评价、程序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入户对象

第六条 申请入户我市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经商;

(二)符合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

(三)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非莞户籍人才,符合准入条件或累计积分达到100分的,可申请获取入户资格。

第三章 资格申请和审核

第八条 通过条件准入方式提出入户申请的,由入户地所在镇街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受理。通过积分制方式提出入户申请的,由入户地所在镇街的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受理。需随迁人员的,应在申请时一并提出。

第九条 申请人提出入户资格申请,应当一次性提交所需的全部资料,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申请条件准入的,人力资源部门按照“即来即办”要求予以办理:

(一)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入户条件的,当场核发《东莞市人才入户卡》;

(二)申请资料不齐全的,退回申请资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资料;

(三)不符合入户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告知理由;

(四)不能当场作出审核的,应予以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一条 申请积分制入户的,按照“一口受理、并联审核”的要求,由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进行审核评分。

(一)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负责接收申请人提供的各类资料,当场出具受理回执,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资料移交相应职能部门或机构初审。

(二)负责初审的职能部门或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在部门完成初审后,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当天确定入户候选人员名单,提交辖区计生部门、公安部门分别对计划生育情况和守法情况进行审核,复审工作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积分达到100分且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在新莞人服务管理局网站动态实时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发放《东莞市人才入户卡》。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提交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并经入户地镇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申请人守法情况由公安部门通过申请人基本身份信息实行网上核查,不需申请人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人对入户资格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受理部门告知审核结果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受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入户办理

第十四条 通过本办法申请入户,申请人有自有房产的,可申请迁入自有产权居所单独立户;无自有房产的,可申请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工作单位所在镇街的新型社区。

第十五条 获得入户资格的人才,可在6个月内持《东莞市人才入户卡》及相关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提出户籍迁入申请。逾期未提出户籍迁入申请的,视为放弃入户资格。

第十六条 公安部门自受理户籍迁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人口信息、户籍资料审核,并通知申请人领取户口准迁证明。

第十七条 户籍迁入人员受辖区社区居委会管理,统一登记为非农业户口。公安部门要及时将户籍迁入人员情况报备辖区社区居委会。

任何组织、机构、社区居委会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误获得入户资格的人员办理入户,不得收取工本费之外的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获得入户资格的人员,随其生活、居住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随迁人员须迁入同一个户口。其父母符合投靠子女入户基本条件的,自入户3年后可向入户地公安部门提出入户申请。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伪造或提供虚假证明资料的,一经部门审查发现,不予纳入入户管理;已获得入户资格的,直接取消其入户资格,且自该申请人被发现伪造或提供虚假资料之日起,5年内不接收其申请入户;获得入户资格已办理迁户手续的,按户口管理有关规定,将户口退回原户口迁出地。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各镇街、有关部门实施入户政策过程中有异议的,可向受理部门申诉或提出异议,由相关部门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镇街、各部门要完善人才入户工作机制,加强内部审核监督,自觉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保证办事效率。工作人员要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认真履行职责,不能违反客观事实审核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报到、接收,按现行有关政策办理。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就读的学生按相关政策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市市属园区的人才入户工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东莞市引进人才暂行规定》、《东莞市事业单位聘用人才迁户暂行规定》、《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实施方案》以及其他人才入户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我市原发布实施的积分制入户政策文件停止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4月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4月1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局、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入户东莞需要有哪些条件

一、出生入户。一般情况下,申请人为小孩办理出生入户时,需提供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父和母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二、人才入户类。(包括了条件准入类人才入户和企业自评人才入户)。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办理人才入户时,需提供市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的《东莞市人才入户卡》、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广东省居住证》和户口簿;有随迁家属的,要一并提供家属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申请人与随迁人的关系证明材料。三、稳定居住就业入户类。稳定居住就业入户,即“两个5年”入户,申请人符合持我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且累计时间满5年(60个月)并在我市正常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且累计时间满5年(60个月,不含一次性缴费年限)的可申请入户我市,同时与申请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可一起随迁。申请时需提供申请人和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相关关系证明及入户地址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四、投靠入户类。(包括夫妻投靠入户、子女投靠父母入户、父母投靠子女入户)。申请此类户口迁移时,申请人需提供投靠人、被投靠人以及随迁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以及投靠人、被投靠人及随迁人的关系证明材料。五、市内购买商品房、市内迁移入户。此类迁移属市内户口迁移范畴,其中购买商品房入户适用于在我市购买了商品房后的户口迁移,房主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将户口迁到该商品房中,但要注意的是每个新购房产只可申请一次市内购房入户,申请所需要材料主要包括有: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申请人及随迁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以及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关系证明(《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能清楚反映关系的《居民户口簿》或户籍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市内户口迁移主要是针对在我市户籍居民因购房(商品房除外)、建房、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离异原因的市内户口迁移,申请所需要材料主要包括有:申请人及随迁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关系证明,如迁入自建房的还需提供房产的房产证或土地证(不动产权证)。六、因录取学生、工作调动、随军、安置或华侨回国等原因的入户。群众在申请此类入户时,要先到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在获得有关入户证明材料后,再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除提供申请人及随迁人员个人证件材料外,还需根据不同的入户原因,提供前置审批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如因入学办理户口的,需提供《新生入学通知书》、《录取新生名册》,因工作调动的需提供组织、人力资源、教育、卫生部门出具的批准录用招收材料(商调函、介绍信、录用(骋用)呈批表或录用公务员情况登记表等)。

【法律依据】

《东莞市条件准入类人才入户实施细则》一、申请对象

(一)基本条件。申请入户我市,须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经商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2.无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超生的,必须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满5年,且夫妻双方接受处理完毕;其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妻双方必须接受处理完毕。

3.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东莞新莞人入户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两个五年入户:申请人同时满足东莞市五年社保和五年居住证即可申请入户,不需要任何学历前提条件。二、人才入户(满足基本条件+人才准入条件任一项即可)基本条件:1.在我市就业、经商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不含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2.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3.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人才准入条件:1.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硕士以上学位,年龄未满50周岁的人员;或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学位,年龄未满45周岁的人员。2.具备国内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年龄未满50周岁的人员;或具备国内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历,年龄未满45周岁的人员;或具备国内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大专学历,年龄未满40周岁的人员。3.具备国家承认学历的非普通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在我市连续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3年,年龄未满35周岁的人员。4.省内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制教育毕业两年内的人员。5.具备高级职称,年龄未满50周岁的人员;或具备中级职称,年龄未满45周岁的人员;或具备初级职称,年龄未满40周岁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中技或中等教育以上学历。6.具备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年龄未满45周岁的人员;或具备技师国家职业首席技师”“莞邑工匠”称号,年龄未满50周岁的人员。8.企业自评人才。三、投靠入户,夫妻其中一方为东莞户籍,另一方可以选择投靠入户。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也可通过投靠入户方式入户东莞。四,新生儿入户,夫妻其中一方为东莞户籍,生下的小孩可以办理入户东莞。

【法律依据】:《东莞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 第一条 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在我市落户的重点群体包括以下八类:1、农村学生在我市大中专院校就读将户口迁入学校的人口;2、农村青年参军退伍、转业后升学将户口迁入的人口;3、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的人口;4、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5、新生代农民工;6、高校及职业院校毕业生;7、技术工人;8、留学归国人员。其中第1至第5类重点群体,属放宽限制群体,要制定更加宽松的政策措施6至第8类重点群体,属全面放开落户限制群体,要坚决取消相关限制条件。全面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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