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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人才引进入户查征信吗(中级职称入户查征信吗)

入户李老师 落户政策 2024-02-28 255 0

深圳人才引进入户查征信吗

办理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申请人才引进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48周岁以下(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身体健康;

(三)已在我市办理居住证和缴纳社保(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人员除外);

(四)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五)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第十一条人才引进核准分值设定为100分。

第十二条符合第十条、十一条规定的市外人才可通过所在工作单位,或以个人身份委托具有人才引进业务代理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人才引进申请。

市外人才提出申请时,应如实申报本人调出单位和人事档案(干部档案或工人档案,下同)情况。有人事档案的,需在申请人才引进时一并办理人事档案商调手续。

有人事档案且已商调到我市的,经市或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确认,具有干部身份的办理调干手续,具有工人身份的办理调工手续。其他人员办理招工手续。

有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可自行办理档案商调手续,个人、无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应委托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可的有档案保管权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办理档案商调手续。

第十三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达到人才引进核准分值的申请人名单予以滚动公示。

第十四条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可通过所在工作单位或受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收到书面申报材料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接收申报材料;

(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且无法当场补正的,退回申报材料,并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第十六条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接收书面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结果。对情况特殊需进一步审查核实的,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可持审批文件办理户籍迁入等手续。

对审核未批准的申请人,市、区人力资源部门书面通知其用人单位或受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申请人办理迁户时,如系农业户口,可予办理深圳市“农转非”手续;其符合本市随迁政策的子女可随其同时迁户。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对各区人力资源部门人才引进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申请人未如实申报人事档案情况或未按规定办理档案商调手续的,有关责任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申请人有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记入本市人才引进征信系统,5年内不得申办人才引进业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均应保证有关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在申报过程中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经办人共同签字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入本市人才引进征信系统;该用人单位或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经办人5年内均不得办理人才引进业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人员办理人才引进手续的;

(二)不具备代理资质的机构以代理方式办理人才引进业务的;

(三)伪造、变造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不严格核实申报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有行贿、受贿或索贿情形的;

(六)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在人才引进业务审核中实行经办负责制,违反有关规定的,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以下人才已经有关职能部门认定或审核,可直接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一)两院院士;

(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

(三)广东省和国家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四)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并在任期内的高层次专业人才,且不超过其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的最高年龄;

(五)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且不超过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的最高年龄;

(六)取得《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且年龄不超过48周岁的留学回国人员;

第二十五条市政府对高层次专业人才及其配偶、获得特殊奖项或表彰人员、投资纳税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和驻深单位人员、随军家属等引进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指标及分值表、具体操作指引,确保人才引进工作有序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3年5月15日起施行。《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暂行规定》(深府办函〔2012〕40号)和《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深人社规〔2012〕4号)同时废止。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法法通法律在线咨询

中级职称入户查征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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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引进入户深圳需要什么条件

“答:目前深圳户籍迁入主要有四个路径,分别是人才引进迁户、纳税迁户、政策性迁户和居住社保迁户,具体条件以最新颁布的《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为准。”

“【法律依据】

《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总量,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整体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口服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深府〔2016〕5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户籍迁入是指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将户籍从其他地区迁入深圳市。

第三条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户籍迁入进行宏观调控。

第四条户籍迁入以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存量置换为原则,实行年度计划安排、准入条件和审批入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户籍迁入计划根据人口管理政策和产业政策按年度制定,重点满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全市年入户总量应当控制在迁入年度计划之内。

第六条户籍迁入划分为人才引进迁户、纳税迁户、政策性迁户和居住社保迁户四个类别。

本规定所称人才引进迁户,是指从深圳市外或市内非户籍人口中根据年龄、学历、技术技能水平等条件引进人才,按规定办理入户。

本规定所称纳税迁户,是指对在深圳市缴纳一定税额、符合入户条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业主及纳税达到一定数额的个人,按规定办理入户。

本规定所称政策性迁户,是指按照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有关规定,对符合特定政策的人员,按规定办理入户,包括夫妻投靠、老人投靠、未成年子女随迁、军转干部安置、军人家属随迁、军休及复员干部和退役士兵安置、招生和驻深机构人员入户等。

本规定所称居住社保迁户,是指对参加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并在深圳市拥有合法住宅用途房产(或合法租赁住房)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按规定办理入户。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户籍迁入管理的各项工作,牵头研究提出非户籍人口入户的政策措施,制定全市年度户籍迁入计划并组织实施,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人才引进实施办法,按计划办理人才引进、军转干部安置等入户审核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按计划办理军休、复员干部和退役士兵安置等入户审核工作。

市经贸部门负责按计划办理外地政府驻深机构在编人员入户审核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按计划办理纳税入户、居住社保入户及夫妻投靠、子女随迁、老人投靠入户等审核工作,衔接办理其他各类人员的迁户手续。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核准可办理人才引进迁户:

(一)经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且符合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年龄条件的人员。

(二)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或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学习)1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等进修人员。本项所述人员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

(三)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需同时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五)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高级职业资格,且在深圳市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需同时符合深圳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

(六)在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人员,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能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深圳市技术能手”称号人员,或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年龄需在45周岁以下。

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实施办法和办理程序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另行制定。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按规定做好学历、技术资格、职业资格等核验或实测实操考核工作。

不符合本条规定条件,属于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其他人才,经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专项计划后,可由人力资源部门在计划安排额度内审批引进。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核准可办理纳税迁户:

(一)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法定代表(负责)人,该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0万元以上。

(二)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税额累计在60万元以上。

(三)在深圳市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限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累计在24万元以上。

(四)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

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人员,迁户时年龄应当在50周岁以下。纳税额超过以上规定纳税额1倍以上的,其迁户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以下。前款第(一)项的企业法定代表(负责)人,前款第(二)项的个人独资企业主、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前款第(四)项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以内在同一企业,且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

纳税迁户人员办理入户手续时,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交税务部门开具的完税凭证和纳税证明。企业或个人缴纳的各项税款必须是依法申报并已经完税的自缴税款(不包含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及由税务、司法部门追缴入库的税款)。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在年度计划安排额度内,经审批可办理政策性迁户:

(一)父母一方为深圳市户籍的,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投靠入户。

(二)夫妻一方为深圳市户籍的,其配偶按下列要求申请投靠入户:

1.在深有就业,且同时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条件的,直接办理人才引进迁户;

2.在深无就业,或者虽有就业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条件的,分居时间满2年后可以申请入户。经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或硕士以上研究生学历条件人员的配偶,可不受分居时间限制并予优先解决。

(三)迁入深圳市户籍连续满8年且仍拥有深圳市户籍的,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可以申请投靠入户。父母婚姻在存续期间的,须同时提出入户申请,离异或丧偶后未再婚者除外。

(四)符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规定的军转干部及其随迁随调家属、军休及复员干部和退役士兵、驻深部队随军家属,可以申请入户。

(五)深圳市高等院校在国家统招计划内生源新生可以申请入户。

(六)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驻深机构在编工作人员可以在指标额度内申请入户,其中省级(含副省级)政府驻深机构指标总额度为20名,地级市政府驻深机构指标总额度为10名。

(七)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人员迁户时,其年龄应当在18周岁以下,但在高中(含中职、中技)或大学在读学生的,其迁户年龄可以放宽至20周岁以下。本条第一款第(三)项人员迁户时,其年龄应当同时达到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5周岁以上。本条第一款第(六)项人员迁户时,其年龄应当在55周岁以下。

本条第一款第(五)、(六)项所述人员入户后,其户籍须落在所属学校或单位的集体户,不可进行市内迁移,不可申请夫妻投靠、老人投靠迁户,完成在深学业或工作后须将户口及时迁出深圳。第(六)项所述人员入户后,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子女投靠迁户,其户口迁出时须将其尚未成年的随迁子女一并迁出。

第十一条持有深圳市居住证,且在深具备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条件的人员,在年度计划安排额度内,经审批可办理居住社保迁户。居住社保迁户以积分制办法实施,积分主要指标为参加深圳社会养老保险年限和拥有深圳合法产权住房年限(或合法租赁住房),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公安等部门另行制定。

符合本条规定人员迁户时,男性应当在55周岁以下,女性应当在50周岁以下。

第十二条有关人员迁户时,除应当符合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且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第十三条各类迁户人员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领取深圳市户籍迁入指标后,再到公安部门办理复核入户手续:

(一)符合人才引进迁户条件的人员,根据各自情况按规定向市、区(新区)人力资源(组织)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二)符合纳税迁户条件且同时符合人才引进迁户条件的人员,应向市、区(新区)人力资源(组织)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其他符合纳税迁户条件的人员,向市公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三)符合政策性迁户条件的人员,按迁户类别分别向公安、人力资源、民政、经贸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四)符合居住社保迁户条件的人员,向市公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人员迁户时,其户口性质仍登记为农业户口的,须同时申请办理深圳市“农转非”手续。

第十五条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下),可由有关部门同步审核办理子女随迁入户手续。

第十六条按本规定迁入但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就业人员,应当参加深圳市职工社会养老保险。

符合在本市按月领取社会养老保险金条件的,按《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计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申请人提供的入户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的,2年内不予受理入户申请;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据本规定,坚持简化程序、优化服务,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本规定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深府〔2005〕125号)同时废止。”

深圳中级职称暂停入户

深圳市满足中级职称的35周岁以内,具有全日制大专学历以上的人就可已落户。

一、积分入户

申请积分入户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男性在55周岁以下,女性在50周岁以下。

2、持有有效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

3、拥有深圳市合法产权住房连续满5年或合法租赁住所年限连续满5年。

4、依照法律法规正常缴纳深圳市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年限累计满5年。

5、无刑事犯罪记录,且未参加过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

二、在职人才引进入户

1、经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且符合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年龄条件的人员。

2、持有深圳市“鹏城优才卡”的人才,且符合相应年龄条件的。

3、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 35周岁以下的人员。

4、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人员。

三、毕业生入户

1、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

2、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

3、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学历,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

4、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大专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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