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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户口迁出可以网上办理吗
目前没有网上办理的规定,但是可以委托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深圳户口本首页可以网上申请吗
深圳户口本首页可以在网上申请。但是前提条件有二:首先是你是深圳市户籍的居民,其次就是你得是户口本的户主,满足这两个条件就可以。
网上申请操作:1、搜索平台进入深圳公安官网;2、点击户籍证件办理;3、选择本市户籍居民户口簿补领、换领;4、阅读预约需要,查看自己是否携带了相关的材料;5、填写基本信息,然后根据系统提示上传材料,即可完成申请。
户口本即户口簿(全称:居民户口簿)是指登记住户人员姓名、籍贯、出生年月日、学历、所在行业、具体职业、职级职称等内容的薄册。居民户口簿,是全面反映户籍地居住户人口个人身份等人口基本信息的基本户政文书。
【法律依据】
《深圳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本市居民遗失《居民户口簿》,应当及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失。自报失之日起三十日内仍未找到的,由公安派出所予以补发。期间,居民需使用《居民户口簿》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户籍证明》。
新的《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自然作废;对重新找到的原《居民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予以收回。
【拓展资料】
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填写说明
一、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字填写,民族自治地区可使用本民族的文字或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填写。
二、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可用计算机填写,也可用手工填写。凡用手工填写的,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钢笔书写,字迹要清楚、工整,不得涂改。
三、填写内容相同的,要将内容都写上,不得以"同上"或其他符号代替。
四、有关登记项目的填写
常住人口登记表的填写
1.户别--分"家庭户"和"集体户"。以家庭关系为主的公民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或单身居住独立生活的填"家庭户";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居住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寺庙等单位集体宿舍的公民,填"集体户"。
2.户主姓名----填写户口登记立户的户主姓名。户主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担任。
3.与户主关系--本人是户主的,填写"户主"。户内其他人员按本人与户主的血亲或姻亲关系等写明具体称谓。具体排列顺序为:户主,户主的配偶,户主的子女,户主的孙女,户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主的兄弟、姊妹,户主的旁系亲属和其他亲属等。
4.姓名--填写本人姓名的全称。少数民族和被批准入籍的公民,可依照本民族或原籍国家的习惯取名,但应在本栏中填写用汉字译写的姓名。如本人要求填写本民族文字和外文姓名的,可同时在本栏中填写。
弃婴,可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按照上述原则为其取名。
5.性别--填写"男"或"女"。
6.曾用名--填写本人过去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7.民族--用国家认定的民族的名称填写全称。本人是什么民族就填写什么民族。新生婴儿填写父母的民族,如父母不是同一民族的,其民族成份由父母商定,选填其中一方的民族。弃婴,民族成份不能确定的,应按照收养人的民族成份填写或由收养机构确定一个民族。外国人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如本人的民族成份与我国某一民族相同,就填写某一民族,如"朝鲜族";没有相同民族的,本人是什么民族就填写什么民族,但应在民族名称后加注"入籍"二字,如"乌克兰(入籍)"。
8.出生日期--按照公历,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本人出生的具体时间,如"1992年6月27日8时20分"。本人只记得农历日期的,须换算成公历后填写。
弃婴,如果出生日期不详,应由本人或收养机构确定一个日期。
9.监护人--新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以及16周岁以下的公民补建常住人口登记表时,户口登记机关应为其填写或补填父亲、母亲等监护人的姓名。
弃婴,应填写收养人姓名或收养机构名称。
10、监护关系--按监护人与新生婴儿及16周岁以下公民的血亲关系或收养关系写明具体称谓,如"父亲"、"母亲"等。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此栏不填。
11、出生地--填写本人出生的实际地点,城市填至区或不设区的市,农村镇至乡、镇,但须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或通用简称。如"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河南省邓州市"。
弃婴,如果出生地不详应以发现地或收养人、收养机构所在地作为其出生地。
12、公民出生证签发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公安机关签发公民出生征的具体日期(从颁发公民出生证之日起填写)。
13.住址--填写本户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的详细地址。住址前须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或通用简称,如"北京市朝阳区劲松二区206楼2单元308号"。集体户口须填住所的详细地址名称,不能写单位名称。如北京汽车制造厂某职工住该单位集体宿舍,其住址应为"北京市朝阳区延田西里7号楼2门301号",不能写成"北京汽车制造厂宿舍7号楼2门301号"。对省会市或自治区首府所辖范围的住址登记,可不在住址前冠以省、自治区的名称或通用简称。
14.本市(县)其他住址--填写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以外的本市、县其他住所的详细地址。
15.籍贯--填写本人祖父的居住地。城市填至区或不设区的市,农村填至县,但须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或通用简称。
弃婴,如果籍贯不详,应将收养人籍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作为其籍贯。
外国人经批准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填写其入籍前所在国家的名称。
16.宗教信仰--信仰什么宗教就填写什么宗教的名称,如佛教、道教、天主教等,不信仰宗教的不填。
17.公民身份证件编号--填写户口登记机关为公民编定的个人身份证件编号。
18.居民身份证签发日期--填写公安机关签发居民身份证的具体日期,如"1990.11.05"。
19.文化程度--依据国家正式承认的学历等级,按本人现有学历根据学历证书填写。如"研究生"、"大学本科"、"大学专科"、"中专(中技)"、"高中"'、"初中"、"小学"毕业(肄业)等等。
正在学校读书的学生填"上大学"、"上小学"等。
12周岁或12周岁以上未受过学校教育但能认识字的,其中认识500字以下的填"不识字",农村认识500-1500字、城市认识500--2000字的填写"识字很少"。已达到脱盲水平,或读完六年制四年级、五年制三年级的,应根据县级教育部门颁发的脱盲证填写"小学"。
对有学位的人的文化程度,应按其获得学位前的文化程度填写,如在大学毕业后获得学士学位的,其文化程度应填"大学本科"。
20.婚姻状况--根据本人的情况,已结婚的填"有配偶",结婚后配偶死亡的填"丧偶",结婚后离婚的填"离婚",离婚后再婚的填"有配偶",未婚的不填。
21.兵役状况--按本人情况填写。系退出现役的,填"退出现役";服预备役的,据情填"士兵预备役"或"军官预备役";未服兵役的不填。
22.身高--16周岁以上公民按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填写本人登记时的身体高度,如"170厘米"。
23.血型--根据本人的血液类型,分别填写O、A、B、AB或卫生部门规定的其他血液类型。
24.职业--填写本人所在的行业,工人、农民、个体座商、知识、管理、兵役、公共服务,如粮农等,做的具体工作。
第一产业,农林牧副渔劳动者,行业填务农,职业填"粮农"、"棉农"、"菜农"、豆农、瓜农、"渔民"、"牧民"、"猎人""果农"等。
第二产业,生产工人、运输工人、操作工,行业填生产工人或工人,职业岗位填"钳工、汽车司机"等。
第三产业,从事公共服务业,行业填公共服务或具体行业,如(公办教育业、公办医疗业、政治文化业、公办咨询收费业、科研教育或培训业、公办金融业、公办旅游文化业、公办影视媒体业、发行出版业、公共客运业、大型粮棉油集中购销业、管理人员、兵役、事务所),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应填写具体职务名称,如"中医师"等。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如果是负责人,应注明具体职务名称,如"局长"、"处长"、"科长",如果是一般工作人员,可填"科员"、"办事员"等。
管理人员,行业应填写管理,职业填职级或职称如某某主管。
个体商人或个体服务商业,店内零售经营者可填"个体服务业、零售座商",店外零售填流动商贩、外卖。批发行商。服务人员,可填"售货员"、"厨师"等。,在所登记的职业前项冠以"个体"二字,如"个体修理皮鞋"、"个体卖菜"等。
没有固定职业做临时工作的,在所登记的职业前须冠以"临时"二字,如"临时瓦工"。
无业的人员,填写"无业"。
25.服务处所--填写本人所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具体名称,应写全称。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营业的个体劳动者,填写"个体户"。
26.何时何因由何地迁来本市(县)--对由本市(县)以外地区迁入的公民,填写其迁入落户的时间、原因和迁出地的详细地址。世居本市(县)的,填写"久居"。
27.何时何因由何地迁来本址--填写本人迁来本户口管辖区之前在本市的常住户口所在地详细地址及迁入落户的时间、原因。世居本址的,填写"久居"。
28.何时何因迁往何地--填写本人迁出户口管辖区的时间、原因和迁人地的详细地址。
29.何时何因注销户口--据情填写注销户口的时间。原因,如"出国定居"、"应征入伍"、"死亡"等。
30.申报人签章--申报人对常住人口登记表的登记项目确认无误后,应在本栏中签字或签章。
31.承办人签章--户口登记机关具体承办人应在本栏中签字或签章。
32.登记日期--填写户口登记机关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时的具体日期。
33.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除姓名的变更、更正,需重新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外(原常住人口登记表应附在新建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之后),其余登记项目内容发生变更、更正,应在本栏填写变更、更正后的项目内容、时间,并由申报人和承办人签字或盖章。
本栏填满后,应在原常住人口登记表后附一张空白常住人口登记表继续填写。
34.记事--填写登记项目中需要说明的事项。
常住人口登记表由承办人按规定填写完毕后,应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
居民户口簿的填写
1.户号--填写户口登记机关为其编定的该户在本户口管辖区内的顺序号。
2.居民户口簿首页套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户口专用章。承办人按规定填写完毕后,应签字或盖章,填写签发居民户口簿时的日期,并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
3.住址变动登记--填写该户在本户口管辖区内变动常住地后的住址名称、变动住址的日期,并由承办人签宇或盖章。
4.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市(县)--对由本市(县)以外地区迁人的公民,填写其迁入落户的时间和迁出地的详细地址。世居本市(县)的,填写"久居"。
5.何时由何地过来本址--填写本人迁来本户口管辖区之前在本市的常住户口所在地详细地址及迁入落户的时间。世居本址,填写"久居"。
6.登记日期--填写户口登记机关建立常住人口登记卡时的具体日期。
7.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登记项目内容发生变更、更正,应在本栏填写变更、更正后的项目内容、时间,并由承办人签字或签章。
8.属集体户口的,"户主姓名"和"户主或与户主关系"两栏不填。
居民户口簿内其余各项登记内容的填写,均与常住人口登记表内有关各项的填写说明相同。
常住人口登记卡由承办人按规定填写完毕后,应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
办理遗失补领居民户口簿须知
一、办理条件
本市居民因种种原因遗失居民户口簿需要办理补领的。
二、所需证明材料
提供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及提出补领书面申请(如户主因特殊原因无法本人办理的,需提供户主委托书及相关证明)。
三、办理遗失补领居民户口簿的具体手续
(一)由户主本人(或委托人)持所需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派出所,下同)提出补领申请。
(二)经批准后,由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通知申请人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
户口迁移证补办程序
1,到迁出户口的派出所复印当时迁出的户口迁移证存根,并交由派出所盖章;
2,凭存根到迁往地派出所签署未落户证明;
3,凭存根上的编号,找当地报社进行登报遗失申明;
4,凭存根,未落户证明,报纸,毕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到迁出派出所办理新的户口迁移证。
以上流程仅供参考,具体办理流程以迁出派出所的要求为准。
深圳入户办理流程详细
深圳入户办理流程具体如下:
1、单位经办人在网上直接为申请人填写相关信息;
2、单位经办人校核申请人信息后系统提交人力资源部门,打印表格,交给申请人准备相关材料;
3、单位经办人收齐申请人相关资料,报送人力资源部门受理;
4、人力资源部门受理、审核、审批;
5、申报单位经办人到人力资源部门领取审核文件;
6、申请人到拟入户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在深圳落户口需要的条件具体如下:
1、“三投靠”人员“三投靠”人员是指夫妻相互投靠、父母投靠子女、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人员。“三投靠”人员须凭以下手续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准迁手续;
2、工作调动人员干部、职工因工作调动需要迁移户口的,可凭组织、人事、劳动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调动通知和迁入单位的户口接收证明,到迁入单位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由派出所内勤民警发给《户口准迁证》;
3、购买房屋并具备稳定生活来源的人员凡在市区购买房屋,以及自建私房或其他原因拥有房产同时具备稳定性生活来源,要求迁移户口;
4、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新生被大、中专学校录取的新生,或高校毕业生,均可落户成都。
入户所需材料
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技能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结婚了的准备结婚证,有小孩随迁的准备出生医学证明,其他的根据个人情况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深圳集体户口首页网上申请
深圳户口本首页可以在网上申请。但是前提条件有二:首先是你是深圳市户籍的居民,其次就是你得是户口本的户主,满足这两个条件就可以。网上申请操作:
1、搜索平台进入深圳公安官网;
2、点击户籍证件办理;
3、选择本市户籍居民户口簿补领、换领;
4、阅读预约需要,查看自己是否携带了相关的材料;
5、填写基本信息,然后根据系统提示上传材料,即可完成申请。
户口本即户口簿(全称:居民户口簿)是指登记住户人员姓名、籍贯、出生年月日、学历、所在行业、具体职业、职级职称等内容的薄册。居民户口簿,是全面反映户籍地居住户人口个人身份等人口基本信息的基本户政文书。
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填写说明
一、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字填写,民族自治地区可使用本民族的文字或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填写。
二、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可用计算机填写,也可用手工填写。凡用手工填写的,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钢笔书写,字迹要清楚、工整,不得涂改。
三、填写内容相同的,要将内容都写上,不得以"同上"或其他符号代替。
四、有关登记项目的填写
常住人口登记表的填写
1.户别--分"家庭户"和"集体户"。以家庭关系为主的公民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或单身居住独立生活的填"家庭户";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居住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寺庙等单位集体宿舍的公民,填"集体户"。
2.户主姓名----填写户口登记立户的户主姓名。户主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担任。
3.与户主关系--本人是户主的,填写"户主"。户内其他人员按本人与户主的血亲或姻亲关系等写明具体称谓。具体排列顺序为:户主,户主的配偶,户主的子女,户主的孙女,户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主的兄弟、姊妹,户主的旁系亲属和其他亲属等。
4.姓名--填写本人姓名的全称。少数民族和被批准入籍的公民,可依照本民族或原籍国家的习惯取名,但应在本栏中填写用汉字译写的姓名。如本人要求填写本民族文字和外文姓名的,可同时在本栏中填写。
弃婴,可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按照上述原则为其取名。
5.性别--填写"男"或"女"。
6.曾用名--填写本人过去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7.民族--用国家认定的民族的名称填写全称。本人是什么民族就填写什么民族。新生婴儿填写父母的民族,如父母不是同一民族的,其民族成份由父母商定,选填其中一方的民族。弃婴,民族成份不能确定的,应按照收养人的民族成份填写或由收养机构确定一个民族。外国人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如本人的民族成份与我国某一民族相同,就填写某一民族,如"朝鲜族";没有相同民族的,本人是什么民族就填写什么民族,但应在民族名称后加注"入籍"二字,如"乌克兰(入籍)"。
8.出生日期--按照公历,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本人出生的具体时间,如"1992年6月27日8时20分"。本人只记得农历日期的,须换算成公历后填写。
弃婴,如果出生日期不详,应由本人或收养机构确定一个日期。
9.监护人--新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以及16周岁以下的公民补建常住人口登记表时,户口登记机关应为其填写或补填父亲、母亲等监护人的姓名。
弃婴,应填写收养人姓名或收养机构名称。
10、监护关系--按监护人与新生婴儿及16周岁以下公民的血亲关系或收养关系写明具体称谓,如"父亲"、"母亲"等。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此栏不填。
11、出生地--填写本人出生的实际地点,城市填至区或不设区的市,农村镇至乡、镇,但须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或通用简称。如"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河南省邓州市"。
弃婴,如果出生地不详应以发现地或收养人、收养机构所在地作为其出生地。
12、公民出生证签发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公安机关签发公民出生征的具体日期(从颁发公民出生证之日起填写)。
13.住址--填写本户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的详细地址。住址前须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或通用简称,如"北京市朝阳区劲松二区206楼2单元308号"。集体户口须填住所的详细地址名称,不能写单位名称。如北京汽车制造厂某职工住该单位集体宿舍,其住址应为"北京市朝阳区延田西里7号楼2门301号",不能写成"北京汽车制造厂宿舍7号楼2门301号"。对省会市或自治区首府所辖范围的住址登记,可不在住址前冠以省、自治区的名称或通用简称。
14.本市(县)其他住址--填写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以外的本市、县其他住所的详细地址。
法律依据
《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关于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的作用
常住人口登记表是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书,是公安机关进行户籍登记管理的基础性资料。表中登记的事项,由申报人如实申报,经户口登记机关审核登记,承办人签章并加盖户口专用章后,具有证明公民身份和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
居民户口簿是公民依法履行常住户口登记义务的凭证,也是户口登记机关以户为单位管理常住人口和进行户籍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其登记内容与常住人口登记表的主要登记内容一致,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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