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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转入深圳的条件本科结业?深圳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

入户李老师 落户政策 2024-05-12 225 0

大家好,今天给各位分享户口转入深圳的条件本科结业的一些知识,其中也会对深圳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进行解释,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就马上开始吧!

深圳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规定全文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凭《深圳大学录取通知书》并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于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及所在街道、乡镇(或原单位)的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须经教务处批准,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后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办理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入学体检复查由深圳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组织进行。对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按下一学年新生入学标准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对体检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内到校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并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未经学校批准而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未经注册的学生,学校将撤消其选课资格。

(一)学生注册时须持本人学生证,由注册人员在学校注册系统中为学生注册并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已注册凭证和学生证有效凭证。

(二)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事先请假(病假须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说明请假时间。请假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因病确需续假者,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办理续假手续。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

(三)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超过两周以上(含两周)或请假后逾期未注册者,视为学生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学生证遗失者,经学院同意后,可先注册,补办学生证后,缓期办理验证手续。

(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注册后学生因病、事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一)因病请假,凭学生本人申请及学校医院的病假条。

(二)因事请假,凭学生本人申请及有关部门书面证明材料。

(三)两周以内假期由学生所在学院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两周以上假期由学生所在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批。

(四)因事请假必须由学生本人办理。

(五)学生请病假、事假期满后须到教务处销假。

第二章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六条本科各专业的标准修业年限通常为四年,城市规划、建筑学等土建类学科专业为五年。学校实行学分制,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制。我校本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八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七条因各种原因保留学籍、休学等均计入在校学习年限(服兵役除外)。

第八条学生在标准修业年限内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在规定的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内仍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之学分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九条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的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各年级各专业总学分要求按相应的培养方案执行。

第三章主辅修、双专业、双学位

第十条学校实行辅修、双专业和双学士学位制度。

第十一条学生经高考录取入学后所在专业为主修专业。在校学生如学有余力,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可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学校条件,申请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修满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并完成辅修专业辅修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修读及获得相应学分,可向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院、校审查合格后可获得“辅修专业证明书”。“辅修专业证明书”只证明学生完成主修专业外的另一专业辅修计划,不证明学历。

第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修满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并完成另一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修读及获得相应学分,可向该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院、校审查合格后可获得双专业证明。双专业证明体现于学生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

第十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修满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获得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并完成与主修专业不属于同一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双学士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修读及获得相应学分,可向双学士学位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院、校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获得另一专业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必修课程合格且未受过处分的在校生有资格申请辅修、双学位、双专业,其申请程序为:学生在第四学期末向双方学院提出申请,申请修读的专业所在学院根据学院情况对学生修读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后将批准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同时,学院将批准修读本学院辅修、双学位、双专业的学生名单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申请一个专业作为辅修专业或双专业或双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学习要求:

(一)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课程与申请者主修专业的课程名称相同,教学要求也相同时,不须再修读该课程,所缺学分可由所修读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其他课程补足。

(二)所申请的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课程与申请者主修专业的课程名称相同,但教学要求与内容有所不同的,可以申请免听或免修。

(三)获得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资格的学生,相应取得的课程学分不同时作为主修专业的学分重复计算。如果在毕业时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未达到学分要求而放弃,向教务处提交书面声明后,其相应课程学分可作为主修专业的选修学分。

(四)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必须在主修专业申请毕业时完成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向修读学院提出获得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申请。

第十八条已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的学生在主修专业申请毕业时,如未完成双专业、双学位的学习,但符合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学分要求,可改为申请辅修。

第十九条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学生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交纳一定费用。

第四章选课

第二十条各专业的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其中必修课分为综合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

第二十一条学生选课,应根据所在年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确定选课内容。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程,无论何时修读,其性质均为必修。有严格规定先后关系的课程,应先选规定的先修课程。学校允许学生跨专业选课。

第二十二条学生通过选课系统在规定的选课时间内输入每学期的选课信息。学生输入选课信息后,必须认真核对自己的选课结果并予以确定。在规定的选课时间内,学生可修改自己的选课信息;超过规定的选课时间,学生只能查询选课结果,不能修改选课数据。

第二十三条学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选课手续,将被视为未获得该课程的听课及考试资格,学生不得自行听课,不得自行参加该课程考试;擅自参加考试者的成绩不予承认。

第二十四条按残疾考生录取的学生,由本人申请,所属学院及校医院、体育部和武装部提出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可免修体育课和军事训练课,但须用其他课程补足学分。

第二十五条学生可以自学方式修读课程,通过考核后取得某门课程的学分,但学生选课后必须按规定办理该门课程的免听或免修手续。

第五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六条学生必须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可取得相应学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学生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取得学分,成绩记载为F。

第二十七条课程的考核方式为考试。

(一)考试以闭卷笔试为主,如果采用开卷、口试等形式,须经院(部)主管领导批准。

(二)课程考核的总评成绩评定包括期末成绩和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包括课程教学过程中的测验、作业、读书报告、实验报告、调查报告、课堂讨论、期中考试等。期末成绩与平时成绩的百分比一般分别占60%~70%与40%~30%。

(三)学生凡因考试安排冲突、患病住院或突发意外事件不能参加考试,须到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缓考申请未获批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者视为缺考,成绩记载为F。

第二十八条任何课程,学生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规定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量累计超过规定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不准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成绩记载为F。

第二十九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对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学校实行重修制度。

(一)对考核成绩为F的课程,学生如欲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均应重修。重修课程按上级批准的学分制收费办法缴纳费用。

(二)在校学习期间课程的重修次数不限,每次考核成绩记入学校学生成绩档案库。

第三十一条凡已选课修读的课程,其考核成绩均记入学校学生成绩档案库。

第三十二条学生课程学习的考核成绩采用A、B、C、D、F等级记分制记载,其中,采用提高型附加题考试的课程考核成绩采用A+、A、B、C、D、F等级记分制记载。同时,学校用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学生课程学习的综合评价指标。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以学生修读课程所得的学分绩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全部课程学分数的总和,即得出该生平均学分绩点。即:

第三十三条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其他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三十四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考核时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违反考场纪律的,其课程考核成绩无效(成绩记载为F),并在其成绩单上注明“作弊”。学校还将视情节轻重,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五条学生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转专业。

(一)经学校考核认可,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建议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经学生本人同意。

第三十六条每学年各专业转出的学生数一般不超过该专业总人数10%。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新生第一学期;

(二)在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学生;

(三)已达到退学程度的学生;

(四)已提出毕业申请的学生。

第三十八条学生转专业工作于每学期结束前四周内进行。办理程序为: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入学院考核后,由转入学院于放假前上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于下一学期开学初公布同意转专业学生名单。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到教务处办理手续。转入学院对转专业学生原所修课程进行认定。转专业学生须达到转入学院相应年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方能取得毕业资格。

第三十九条学生自入学起在校学习两年内转专业最多可申请一次;在校学习时间累积超过两年者原则上不受理转专业申请,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原专业。

第四十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者,须本人申请,本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并经主管行政部门批准,可予转学。

第四十一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的公安部门。

第四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

(二)在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

(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或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学校;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

(五)应予退学;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三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休学时间一般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生休学时限的计算以教务处核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校医院诊断,因病需停课,时间超过六周;

(二)一学期内请假累计缺课超过六周(含六周);

(三)学生怀孕、生育,暂时不适宜继续在校学习、生活;

(四)应征入伍;

(五)出国留学;

(六)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

(七)其他因某种特殊原因,学生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

第四十五条休学时间原则上以一学期为单位,学期内(期末考试前)休学,该学期计入休学年限。

休学期间须离校生活,不得自行回校上课及参加考试。

第四十六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休学学生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二)学生因病休学期间应回家休养,养病期间医疗费用按学校医院规定执行;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户口不迁出学校;

(四)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注册生待遇;

(五)学生休学期间对其行为自行负责;

(六)自费出国留学的学生,允许保留学籍一年;

(七)学生应征入伍,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内。

第四十七条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学院领导及有关部门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批准后两周内学生持学生证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者,一周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办理其休学手续。

因病休学的学生,病休期满,若需继续休学,必须办理续休手续,续休手续的办理同休学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续休手续,取消其学籍,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十八条复学手续的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在学期开学注册期间持休学证明和相应证明文件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的情况,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提交当地县级以上医院有关本人病愈诊断证明书,并由校医院体检复查合格,经学院领导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并办理复学手续。

第八章退学

第四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学:

(一)在所修读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类学分中,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已重修合格课程除外),其学分累计达20学分以上(含20学分);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内,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

(三)保留入学资格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且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

(七)学生本人申请退学。

按以上规定对学生做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

凡因上述原因对学生做出退学处理,除学生本人申请退学之外,应当在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申诉和申辩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写出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或情况说明等材料,院领导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核,报学校决定。

第五十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达的将在校内公告,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退学学生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对学满一年以上但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未学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以及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三)退学或因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无故逾期不办理手续,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出具任何学历证明。

(四)凡注销学籍和退学的学生均不予复学。

第九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二条学生毕业时,由各学院要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鉴定,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业成绩等方面。思想品德考核与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学生本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形式,由学院作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定。

第五十三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生在校学习的年限内学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考核结果达到毕业要求,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由获得毕业资格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对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五条要求毕业的学生,应提前一学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学院审核、汇总名单报教务处,纳入当年毕业生计划。如有变更,原申请须在春季学期初撤销。

第五十六条已提出毕业申请而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的学生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未修完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分,但所获得的学分数不少于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总学分的90%,可发给结业证书;

(二)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而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发给结业证书;

(三)凡毕业论文(设计)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四)结业的学生,应在结业后一年内回校重修,经重修合格者,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一年内不回校重修、重修不合格或一年内重修合格但未申请换领毕业证书的,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拟提前毕业者(指在标准修业年限内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在拟毕业前一学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凡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将被纳入当年毕业计划,届时修不满学分者,须在春季学期初撤销申请。

第五十八条对学满一学年以上,或者毕业时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所缺学分数不符合结业要求的,作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学生毕业时按其入学年级专业的培养方案进行毕业资格审核。本科插班生、休学生、转学生、外国留学生的学习要求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必须按规定办理完离校手续方能离校。

第六十一条学校不补发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生遗失或损毁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者,经本人申请,学校可按有关手续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二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港澳台学生、外国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施行。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废止。

第六十五条教务处依据本规定制订相关实施细则。

第六十六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五年十月

mba报考条件

备战2010年MBA报考基本知识问答

一、报考资格

1.2010年1月联考报考条件中要求的工作经历的年数是如何计算的?

答:报考条件中对不同学历者所要求的工作经历的年数,是指从获得毕业证书(一般指每年的7月份)到被录取入学(一般指每年的9月份)的时间。大学本科毕业后3年,大专毕业后5年。(比如:报考2010年的MBA本科至少是07年7月前毕业,大专05年7月前毕业)

特别说明:如果是专升本的考生,获得本科毕业证后工作经历不满三年,仍然要以同等学力资格报考。

2009年10月在职考试的报考条件:是指大学本科毕业后3年,工作年限毕业时间算到2009年7月底报考的时间,至少是06年7月前本科毕业才可以。大专考生不能报考10月考试,工作时间满5年可以报考1月考试。

2.本人专科毕业后,又通过高自考刚获得本科毕业证和学士学位证,但没有参加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能否报考MBA?

答:对大专学历报考者要求获得国家四英语证书是及个别学校。一般只要是毕业后工作5年即可报考。但10月在职联考不可以。比如:人大中大都要求有四级英语

3.成人教育的本科毕业证(无学位)可否报名?

答:只要获得了教育部批准的国民系列教育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学历,符合相应报考条件就可以报考(党校系列的毕业证不被认可)。

4.有硕士学位的考生能否报考工商管理硕士?

答:有研究生毕业学历或已获硕士学位且有两年或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者可以报考。如果研究生毕业或获得硕士学位后的工作经历不满两年,报名时须提供本科毕业证。

5.对半工半读通过自学考试得到本科学历的人,工作实践经验能否缩短为二年或一年?

答:不可以。必须在取得本科学历后有三年或三年以上工作经历方可报考。

6.有若干年实践经验的中专生是否有机会接受MBA教育?应届毕业生可以报考吗?

答:按教育部规定必须是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才有资格报考。MBA招生不接收应届毕业生。

7.请问获得双学士学位可否按照硕士学位报考MBA?

答:获得双学士学位也要按本科学历报考。

二、报考手续

1.我是外地考生,想报考MBA,如何办理报名手续?

答:每年10月份采用网上报名的方法。11月份外地考生将报名表及毕业证、学位证书的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内寄到所报院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或去现场确认,并通过网上或电话查询方式查询报名结果。

2.如果档案和本人所任职单位不一致,报名表由谁盖章?

答:档案在本人所在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盖章;档案与本人任职单位不同的,如果是委托培养的,须由所在工作单位盖章;如果是自筹经费的须由档案保管单位盖章。

3.可否委托他人持本人的毕业证书原件报名吗?

答:不行。报考的考生要在报名现场进行数码摄像,将照片存入计算机,因此不能代报名。及个别学校也可以替报名,但须提前和MBA招生办公室联系。

三、有关考试

1.报考工商管理硕士要考哪几门课?有大纲和参考书吗?

答:MBA入学考试笔试科目为二门,分别是:英语、综合能力(含数学、逻辑、写作)。政治理论由各校自己命题,其余二门参加全国联考。全国有一套统一的MBA的大纲和辅导教材,是由全国MBA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织编写,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每年6--7月出版。

2.考其它语种行吗?

答:大部分院校不可以,只接收英语考生。少部分院校特殊规定的需咨询所报院校。比如:上海东华大学可以考日语。

3.外地考生报考MBA可否在本地参加全国联考笔试?

答:报考MBA考生必须在第一志愿院校参加报名考试。个别院校在外地有教学点的除外,比如上海交大深圳教学点,考试在广州。

4.IMBA对联考英语成绩有何要求?

答:对报考IMBA的考生的联考英语笔试、听力、口语成绩都会有要求,每年不太一样,要根据每年报考的考生的英语考试总体情况来划定分数线。其他大学在当地有教学点的一般是开设普通班不开IMBA班。

四、有关录取

1.报考IMBA是否影响考生在FMBA中的录取?

答: IMBA是从被录取为MBA的考生中再经过英语面试选拔出来的,因此不会影响FMBA的录取。

2.录取后或入学后还可以更改学习方式吗?

答:可以。录取后在每年的五月份签订培养协议书时可以更改学习方式(全日制学习或在职学习);入学后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学习方式,可提交申请,经批准后变更学习方式。

3.听说在确定考生面试资格时会考虑考生的工作年限,请问是根据什么来确认考生的工作年限?

答:我们确定考生的工作年限是按报考的学历,从毕业当年到录取当年计算。因此在填写学历及毕业时间时一定要准确。如弄虚作假,一经查出立即取消资格。

4.由于工作变动,我的报名表盖章单位和录取后签培养协议单位不一致,是否影响我的录取?应该办理什么手续?

答:如果属于正常的工作变动,不会影响你的录取。在签培养协议时,由你原来的工作单位出具你调离的证明,由现在所在的单位签培养协议即可。

5.如果我已被录取为FMBA,是否保留学籍一年?

答:按照学校的规定,必须当年入学,不能保留学籍。如果你选择的是PMBA,可以先办理入学手续(包括交费)以及推迟选课手续,但是必须保证在五年之内毕业。可以咨询MBA院校。

6.请问MBA毕业后可以报考博士吗?

答:MBA毕业后获得国家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发的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可以报考博士。

五、调剂录取

1.转第二志愿需要自己去第二志愿学校联系吗?

答:由于各校进行录取工作的时间不一致,以及各校当年考试情况及录取人数与前一年相比可能会有变化,有可能出现你根据前一年的各校考生余缺情况填报了第二志愿院校,但第二志愿学校今年实际上不需要调剂录取的情况。因此,比较保险的办法是,无论你在报名时是否填报过第二志愿,当你知道自己的成绩在第一志愿院校有可能落选后,马上与第二志愿院校联系,登记申请调剂,同时向报第一志愿的学校提出申请,以便协助。如该校不能录取,可以马上再联系其它学校。

2.调剂时是自动转入第二志愿吗?

答:如果考生填报的第二志愿院校可以接收调剂,且满足接收调剂院校的复试要求,将按照第二志愿进行调剂;调剂期间,学院会发布可接收调剂院校的信息,若填报的第二志愿院校不接收,考生可以先自行联系调剂院校,在取得调剂院校复试认可后,向第一志愿院校递交调剂申请,由院校办理调剂手续。

3.学校是否为考生提供调剂录取信息?

答:学院每年都帮www生做调剂录取工作,向考生发布调剂院校的信息,在调剂录取工作期间,考生应保持与学院的联系。为了保证及时沟通有关信息,考生在报名时,应留下准确、可靠的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或传真号码。

4.能否跨地区报第二志愿?报名时要到第二志愿学校填表吗?如果第二志愿不能录取是否可再转其它学校?

答:可以跨地区报第二志愿。不用到第二志愿院校填表,就在第一志愿院校报名交表,在报名表上填写第二志愿院校名称。如果第二志愿不能录取,经考生本人申请,可以再转其它院校。

六、有关毕业证书

1.FMBA与PMBA的毕业证与学位证是否有区别,是否注明是FMBA或PMBA?

答:没有区别。

2.若我只有毕业证而没有学士学位证,是否可以报名?是否有资格获得MBA学位?

答:报名时有本科毕业证没有学士学位证是可以报名,经过严格的考试录取后,完成要求的各培养环节,就可以获得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

七、其它

1.请问MBA学习方式有哪几种?

答:有脱产和在职两种学习方式。脱产学习:全日制在校学习;在职学习:利用业余时间学习。

2.国际工商管理方向的MBA(IMBA)可以在职学习吗?

答:IMBA只能全日制在校学习。

3.录取为全日制学习的MBA是否转户口和档案?

答:全部院校对于自筹经费并采取全日制方式学习的MBA,可以调户口、档案,有些院校对在职方式学习的MBA也可调户口、档案。

MBA联考:

各校MBA每年有两次联考,10月份和1月份。

每年10月一次,参加全国在职研究生入学考试,通称为春季mba(春季入学)。

每年1月一次,参加全国普通研究生入学考试,通称为秋季mba(秋季入学)。

学位证和学历证:

参加10月份联考,通过考试入学,修满学分经过论文答辩毕业后获取MBA学位证。

参加1月份联考,通过考试入学,修满学分经过论文答辩毕业后获取MBA学位证、学历证,等同于普通研究生。

说明:10月份和1月份MBA考试内容形式相近,比1月份略简单;10月份mba毕业后是单证,只有学位证,而1月份mba毕业后是双证,既有学位证又有学历证等同于普通研究生;10月份的mba上课方式是业余上课,而1月份mba既可以脱产上又可以业余上;参加完10月份考试可以继续参加1月份考试,在结果出来之后进行双向选择。

MBA考试资格:

本科毕业三年,专科毕业五年都可以参加mba考试,其中含职大、夜大、自考、函授等,天津百川MBA辅导班中每年的学员本科与专科比例为6:4,男生与女生比例为5:5。

脱产和在职:

MBA学习一般分为全日和业余两种,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脱产和在职学习,一般1月份联考的同学都会有全日和业余两种选择,全日制学习为2年,业余学习时间为2.5-3年。而参加10月份考试的只有在职学习一种方式。备考期间不用考虑学习方式的选择问题,要等到转年入学的时候才进行选择。

MBA联考科目及难度:

MBA联考为两门:英语和综合能力。英语满分100分,相当于英语四级;综合能力分为数学、逻辑和作文,满分200分,其中数学75分,主要考查初等数学和几何,逻辑满分60分,作文满分65分,分别是论证有效性分析和论说文。

MBA考试并不难。尤其近几年考试大纲变化,为了让更多有工作经验的人学习mba,考试门槛不断降低,相继取消了英语听力考试、管理知识考试、政治、高等数学等科目。根据联考经验来说,即使一个多年没有摸过英语和数学的考生,经过6-8个月的系统学习,考上理想学校的机会非常大。

MBA联考报考指南—考MBA五种途径

目前在中国成为MBA的途径归纳起来大概有以下五种:

第一种:参加1月份的全国联考(又称秋季入学MBA)。报名条件为:大专毕业5年已上;本科毕业3年以上;研究生毕业2年以上(以上时间计算办法为从毕业证上所注日期,到MBA入学的日期。例如:参加2005年的MBA全国联考,工龄的截止日期为2005年的8月31日,大专需要在2000年8月31日前毕业;本科需要在2002年8月31日前毕业;研究生需要在2003年8月31日前毕业)。目前全国共有89所院校招收1月份MBA,学费大约在3-8万之间,毕业后既有工商管理硕士学位证书也有工商管理硕士学历证书。

第二种:参加10月份的全国联考(又称春季入学MBA)。报名条件为:本科毕业5年以上(以上时间诸办法为从毕业证上所注日期,到MBA入学的日期。例如:参加2005年的MBA全国联考,工龄的截止日期为2000年8月31日)。目前全国共有89所院校招收10月份MBA,学费大约在3-5万之间,毕业后仅有工商管理硕士学位证书。

第三种:特设MBA(SMBA)。报名条件为:大专以上。目前全国共有20所院校招收这种MBA,学费大约在1.2-3万之间,可以理解为先上车,后买票。只要你在3-5年内通过全国MBA联考,就可以授予MBA学位和学历证书。如果没有通过联考,仅仅授予结业证书。

第四种:EMBA

报名条件为:本科毕业8年以上(以上时间计算办法为从毕业证上所注日期,到MBA入学日期。例如:申请2005年的EMBA,工龄的截止日期为1997年8月31日)。目前全国共有30所院校招收EMBA,学费大约在15-25万之间,毕业后仅有工商管理硕士学位证书。

第五种:中外合作MBA

报名条件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办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并要求一定的英语水平。目前全国共有20所院校开办有中外合作的MBA项目,学费大约在12-25万之间,毕业后仅有国外的工商管理硕士学位证书。它实际上是一种外国的EMBA。

比较这五种攻读MBA的方法,最经济实惠、性价比最好的是前两种,既有脱产上课班(Fulltime),也有业余上课班(Parttime);特设MBA实际上是过去那些MBA课程班和成规化,也是一种不错的选择;EMBA仅业余上课班(Parttime),价格偏高,其授课老师并没有太大的变化,可能会更多的请一些外边的老师讲课;中外合作MBA的特点是对英语水平提高较大,因为他们一般都有采取英语授课,另外也可以开阔一下眼界。

10月 MBA和 1月 MBA的区别:

一、不同之处

1.报考条件不同

前者要求: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毕业(一般要有学士学位),工龄 5年以上者。

后者要求:大学本科毕业工作 3年或 3年以上者、大专毕业工作 5年或 5年以上者、研究生毕业工作 2年或 2年以上者。

2.考试报名时间不同

前者:7月中下旬

后者:1月上旬

3.全国联考时间不同

前者:十月下旬

后者:一月中旬(一般是春节前一个周末)

4.考试地点要求不同

前者:可在当地报名,当地考试

后者:必须到报名大学参加考试

5.入学时间不同

前者:考试后的来年四月份入学

后者:九月份入学

6.所获证书不同

前者:按要求修满学分,完成并通过硕士学位论文即可获得工商管理硕士学位证书(属于非学历教育)

后者:按要求修满学分,完成并通过毕业(学位)论文即可获得硕士毕业证书和工商管理硕士学位证书(属于学历教育)

6.入学后学习方式不同:

前者:学习方式只有一种:在职学习(时间安排在周末或平时晚上)。

后者:学习方式有两种:一是在职学习(时间安排在周末或平时晚上);一是脱产学习。

二、相同之处

1.入学考试科目相同(英语、综合能力)

2.入学后教师配备相同

3.所学的必修课相同(选修课有所不同)

4.所获的工商管理硕士学位证书相同

2010MBA联考问答之考试科目

MBA考试科目分为英语和综合两大类:

【英语】:总分100分。

题型分布为:

1.词汇单项选择题20道,每题0.5分,共10分;

2.综合填空(完型填空)20道,每题0.5分,共10分;

3.阅读4-5篇文章,40分;

4.翻译20分;

5.写作20分。

【综合】:总分200分。

综合试卷由数学、逻辑和写作构成,其中数学占75分,逻辑占60分,写作占65分。

数学和逻辑均为单项选择题。数学分条件充分性判断和问题求解两大部分,其中问题求解共15小题,每小题3分,共45分;条件充分性判断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逻辑为30道选择题,每题2分,共60分;

写作要求写两篇文章,1是论证有效性分析,30分。 2是论说文,形式从命题作文、基于文字材料的自由命题作文、案例分析中选一种。

2010MBA联考问答之报名时间

一月联考一般在每年10月中下旬到11月15日左右报名

十月在职一般在每年七月份报名

2010MBA联考问答之报名手续

▇准备好报名材料(成绩单可从单位档案或学校获得)

▇网上报名

▇报名时间:一月联考一般在每年10月中下旬到11月15日左右报名;十月在职一般在每年七月份报名

▇资格审查:带齐报名所需材料,现场资格审查,发准考证(由于要数码摄像,必须考生本人报名,不得代报)

2010MBA联考问答之考试时间

一月联考的考试时间一般是每年的一月下旬(20号左右)

十月在职的考试时间一般是每年的十月下旬(25号左右)

2010MBA联考问答之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三年或三年以上工作经历(经毕业到入学的时间计,如报考2005年MBA的,只要在2002年9月1日前获毕业证书即可)

(3)大专毕业后有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者(算法同2)

(4)有研究生毕业学历或已获硕士学位并有两年或两年以上工作经历者(算法同2)

(5)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6)年龄不超过40岁。

此外,各校还可能在教育部门规定的报考条件基础上制定本校的报考条件。比如清华大学,对大专毕业生考生,要求有突出的工作业绩(相关证明、业绩报告),或者有达到学士学位水平的,与工商管理专业相关的论文(1万字以上);须通过国家大学英语CET四能考试。

所以,在报考某个学校以前要弄清楚它的附加条件。

2010MBA联考网上报名问题汇总

• 1、在填报时,招生单位、报考点或考试方式选择错误怎么办?

•每个注册的用户名,只能填报一次(即对应一个报名号),考生可以修改一些基本信息,但不允许修改招生单位、报考点和考试方式等信息,如果选择错误,可重新注册一个用户名,并重新填报报名信息,系统会生成新的报名号。 11月10日-14日在报考点确认交费时,只要确认新报名号所对应的信息即可,没有经过确认的

•报名号则无效。

• 2、在填报时,发现网报系统中考试科目数据与学校公布的不一致,怎么办?

•发现这一问题,请及时向招生单位联系确认。出现这一情况,有可能是招生单位的考试科目出现错误,考生可在与招生单位联系后暂缓报名,请随时关注网报系统,等该问题解决后,再重新填报。

• 3、如何区分“自筹”和“非定向”等报考类别?

•研究生培养类别分为国家计划内非定向研究生、国家计划内定向培养研究生、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研究生四种。

•①定向和非定向研究生:由中央或地方财政拨款培养的硕士生,分定向和非定向两种。定向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生可按所在学校推荐,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②委托培养研究生:委托培养硕士生的培养经费由用人单位提供,毕业后按委托培养合同就业;

•③自筹经费研究生:自筹经费硕士生的培养经费由招生单位在培养条件、指导力量具备的前提下,用指导教师的科研经费,或向社会多种渠道筹措解决。学生毕业后按自筹经费培养合同就业,合同中没有规定就业去向的,通过“双向选择”办法就业。

• 4、需要校验码的考生条件以及获取方式

•推荐免试、强军计划、援藏计划、农村师资计划、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等五类考生网上报名时,需要校验码,其中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如果选择推荐免试考试类型则需要两类校验码,没有校验码将不能选择相应类别。不同类别校验码不能混合使用。

•不同考试方式网上报名校验码的获取方式不同:推荐免试的校验码是由各具有推免资格高校向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考生发放;强军计划的校验码由有接收资格的招生单位负责发放;援藏计划的校验码由西藏考试院发放;农村师资计划校验码由推荐院校发放给考生;少数民族骨干计划校验码:考生填写规定材料,到生源所在省教育厅民族教育处或高等教育处审核盖章,然后到所选报考点所在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研究生招生部门领取校验码,校验码由所选报考点所在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生成。

深圳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

第七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八条学生一般在被录取的专业学习完成学业,需要转专业学习的,应按学校相关规定申请、考核、批准后转入新专业所属学院进行学籍注册,并以转入专业为主修专业完成学业。

第三十九条转专业学生须修满转入学院(部)相应年级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方能取得毕业资格。

第四十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原录取学校学习者,须本人申请,原录取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并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予转学。

第四十一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的公安部门。

第四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在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

(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或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已达到退学程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八章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三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因各种原因需要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的,可申请休学,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应征入伍者除外)。学生休学时限的计算以教务管理部门核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经校医院诊断,因病需停课,时间超过六周(含六周)的;

(二)一学期内请假缺课累计超过六周(含六周)的;

(三)学生怀孕、生育,暂时不适宜继续在校学习、生活的;

(四)应征入伍的;

(五)出国留学的;

(六)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的;

(七)因其他特殊原因,学生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四十五条休学时间以一学期为单位。每次申请不得超过一学年。学校每学期报到注册日受理本学期或本学年休学申请,学期中不再受理(因病休学、请假累计超过六周者除外);学期末受理下学期或下学年休学申请。

学生休学期间,不得自行回校上课及参加考试。

第四十六条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学院(部)及有关部门同意,报教务管理部门批准。批准后一周内学生持学生证到教务管理部门办理休学手续;因特殊原因无法来校办理者,由学生所在学院(部)办理其休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满,需继续休学的,须办理续休手续,续休手续的办理同休学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续休手续,作退学处理。

第四十七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学生休学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户口不迁出学校。

(二)学生因病休学期间或休学期间患病的,医疗费用按校医院规定执行。

(三)学生休学回家的往返路费自理。

(四)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予以保留学籍,其中,自费出国留学的,保留学籍一年;应征入伍的,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五)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注册生待遇。

(六)休学期间,学生对其行为自行负责。

(七)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情形的,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十八条休学学生复学手续的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在学期开学注册期间持休学证明和相应证明文件向所在学院(部)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部)审核,教务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复学。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提交当地县级以上医院的病愈诊断证明书,由校医院体检复查合格,经学院(部)审核,教务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九章退学

第四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所取得的课程学分数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的;

(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在校学习年限内,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续休或复学手续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五十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凡因上述情形对学生做出退学处理的,除学生本人申请退学外,学生所在学院(部)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本人可提交书面的陈述和申辩材料),根据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并附有关材料,经院(部)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送教务管理部门审核、学生工作部门备案,报学校决定。

第五十一条对予以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同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退学决定书无法送达的,由学院(部)在校内公告,公告7日后,即视为送达。

第五十二条退学及注销学籍或因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退学须按规定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对退学学生,根据在校学习时间及完成学业情况,按本规定第十章相关规定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三)退学或因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无故逾期不办理手续的,注销学籍,不出具任何学历证明。

(四)凡注销学籍和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三条要求毕业的学生或拟提前毕业(指学习年限少于标准学习年限)的学生,应在拟毕业前一学期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申请时要求所获得的课程学分不少于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总学分的70%。学生的毕业申请由所在学院(部)审核、汇总名单报教务管理部门,纳入正常毕业生计划。如有变更,须在春季学期初撤销申请。

第五十四条学生毕业时,须按其入学年级专业(转专业学生按转入年级专业)的培养方案进行毕业资格审核,同时,由所在学院(部)对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进行全面的考核鉴定。思想品德的考核,应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学生本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形式,由学院(部)根据学生实际表现作出相关鉴定。

第五十五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学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考核结果达到毕业要求,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部)审核,学校批准,可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获得毕业资格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院(部)、校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七条已提出毕业申请但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给结业证书:

(一)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但所获得的学分数不少于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总学分的80%的;

(二)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因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未达到毕业要求的;

(三)毕业论文(设计)不合格的。

第五十八条结业学生应在结业后一年内回校重修。经重修合格者,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部)审核,报教务管理部门审批,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一年内不回校重修的,或重修不合格的,或一年内重修合格但未申请换领毕业证书的,或回校重修期间有作弊行为的,不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作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一)毕业时,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所获学分数不符合结业要求的;

(二)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

第六十条肄业学生不得回校重修,不得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一条学生学习未满一学年退学的或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六十二条本科插班生、休学生、转学生、交换生、外国留学生的学习要求和学历学位申请与授予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须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六十四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五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毁的,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需要补办证明者,须登报声明原证书作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原证书复印件、大一寸蓝底近照一张,经教务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补发证明。该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港澳台学生、外国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本规定涉及的相关工作实施细则,由教务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mba研究生报考条件

在职mba报考条件

MBA报考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考生必须符合下列学历等条件之一:

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有5年或5年以上工作经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

或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或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考生需注意的是:报考条件中对不同学历者所要求的工作经历的年数,是指从获得毕业证书(一般指每年的7月份)到被录取入学(一般指每年的9月份)的时间。大学本科毕业后3年,大专毕业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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