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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非婚子女上户口新政策(非婚生子女上户口新政策)

入户李老师 落户政策 2024-08-10 147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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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上户口新政策

非婚生子女上户口政策如下:

1、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出生证明和户口登记权利,不得因为非婚生的身份而受到不平等对待;

2、非婚生子女的出生证明应当记录生母和生父的姓名和其他相关信息,生父母可以一起到出生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登记子女出生证明和户口;

3、如果生父或生母无法到场,或者不愿意到场登记,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代理人需要出具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材料;

4、对于未认父的非婚生子女,在生母提出认父要求后,可以进行亲子鉴定,如果鉴定结果显示生父亲子关系成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出生证明和户口登记;

5、对于已经成年的非婚生子女,可以自行到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申请户口登记,无需经过生父或生母代理。

非婚生子女上户口的条件如下:

1、生父母有共同意愿:生父母应当一起到出生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登记子女出生证明和户口,如果生父或生母无法到场,或者不愿意到场登记,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代理人需要出具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材料;

2、生父母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生父母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

3、没有其他法律障碍:如果生父或生母已婚,或者有其他婚姻关系等法律障碍,可能会影响到非婚生子女的户口登记;

4、生父母与子女有亲子关系:如果生父母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或者生父没有确认与非婚生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可能需要进行亲子鉴定,并依法认定父子关系。

综上所述,非婚生子女在户口登记方面的权利得到了明确的保障,生父或生母可以一起或委托代理人登记子女出生证明和户口,未认父的非婚生子女可以进行亲子鉴定依法认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这一法条明确规定了即使是非婚生子女也拥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在中国这样的制度之下,户口是一个人生存发展的基本,上户口的权利是一种基本权利。非婚生子女可以上户口,但办理入户手续时,入户者要出具亲子鉴定证明,并且要缴纳一定的社会抚养费。

非婚生子女怎么上户口

非婚生子女怎么上户口?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因此非婚生子女可以上户口这是确定的,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不用担心没有结婚证不能为子女办理户口的问题。

那么,如何办理户口呢?具体解决方法各地方各有不同。

一般来说,非婚生子女如果要上户口,孩子可以随母亲报户口,孩子的母亲可以拿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还有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孩子的出生登记。

如果没有出生医学证明,需要携带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到相关司法部门去做亲子鉴定,然后拿着亲子鉴定书,到公安机关办理出生登记。有些地方是需要生育证,这时父母要先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计生办缴纳一定金额的社会抚养费,然后凭计生部门开出的社会抚养费收据证明到公安机关上户口。

非婚生子女还能上户口吗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这一法条明确规定了即使是非婚生子女也拥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在中国这样的制度之下,户口是一个人生存发展的基本,上户口的权利是一种基本权利。因此非婚生子女也可以上户口。一般情况下,非婚生子女可以随母报户口,孩子的母亲可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孩子的出生登记。如果无出生医学证明,孩子的母亲要持派出所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到相关司法部门做亲子鉴定,然后持亲子鉴定书,到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深圳上户口时有最新规定非婚生子女一定要跟母亲姓氏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深圳市非婚生子女未规定必须随母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根据《深圳市公安局办理出生登记须知》:

二、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婴儿出生登记申报表》。

(二)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收原件)。

(三)申请人父母的婚姻法律文书。属离婚或再婚的,还需提交历次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对于因丧偶再婚的,除提交死亡证明文书外,如该证明及户口簿又不能反映夫妻关系的,提交结婚证(复印件1份,交验原件)或当地公安、民政等部门出具证明夫妻关系的相关材料。

(四)申请人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的应分别提交死亡证明文书、失踪判决书(复印件1份,交验原件);

(五)拟登记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用于出生登记的《计划生育证明》。

(六)申请人满三周岁的,提交一张近期二寸免冠照片,粘帖在《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页上。双(多)胞胎申报登记,提交小孩近期二寸免冠合照,并填写《双(多)胞胎面视情况记录表》。

(七)政策内再生育的,除第(一)至(六)项材料外,还需《再生育一胎子女审批表》(复印件1份,交验原件);无《再生育一胎子女审批表》的,提交女方户籍地街道或县(区)级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再生育证明。

(八)政策外生育的,除第(一)至(六)项材料外,还需提交父母双方户籍地县(区)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征收票据,如非本市征收且无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提交征收单位出具的相应证明(复印件1份,交验原件)。

(九)现役军人子女的(父母双方或一方为现役军人),还需提交军官证(复印件1份,交验原件)和所在部队政治部门出具的服役证明;如结婚证、出生证等证件是以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的,提交军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十)国外出生的,还需提交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出生医学证明》中文翻译件(可自行翻译)及申请人入境证件(复印件1份,交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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