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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户籍管理中心(广州市户籍管理中心电话)

admin 落户政策 2023-01-01 884 0

想到广州市户籍管理中心,大家也许都懂,有人问广州市户籍管理中心电话,下面就和小编来看看广州市户籍管理中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广州户口怎么办理

办理广州户口的条件:如果是政策性入户,按照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关于家庭团聚、学生入户、安置入户、收养入户、恢复户口、回国(入境)定居等方面的特定政策,符合规定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入户广州。

【法律依据】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四条第一款、第四款

我市户籍迁入分为引进人才入户、积分制入户、政策性入户三个类别,入户条件分别在《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广州市政策性入户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

政策性入户,是指按照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关于家庭团聚、学生入户、安置入户、收养入户、恢复户口、回国(入境)定居等方面的特定政策,符合规定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入户广州,具体按《广州市政策性入户管理办法》办理。

广州集体户口迁自己房子上的步骤

广州集体户口迁自己房子上的步骤:

因档案行政关系转出、自购商品房、户口迁配偶处等需迁出集体户人员,迁移到市内或省内其他城市地址的申请人在向迁入地当地公安部门确认允许迁入的情况下,提供迁入地址,由人才中心出具《迁出证明》,申请人到拟迁入地公安部门直接办理户口迁入手续。迁移到省外地址的凭迁入地公安部门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由人才中心出具《迁出证明》,申请人到天河区公安分局办理迁出手续。

1、凭《房产证》(你没有原件,复印件也可以,或者购房合同也可以),迁移人员的户籍证明以及房屋所在地的社区同意接收入户的证明材料(就是入伙通知书)以及生活来源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单位核章的工资单等)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派出所调查核实后,经分局审核,报市局户政科审批后发给《户口准迁证》。

2、持《户口准迁证》(第二联)和被迁移人《户口簿》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3、当事人持户口准迁证(第三联)和《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扩展资料: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第七条 提升户籍管理水平。完善集体户口管理,发挥好各区公共集体户口作用,解决我市户籍管理工作中的入户地址“兜底”问题。规范户口市内迁移政策,以实际居住、工作地登记入户为原则,对具有合法理由的、符合户籍政策规定的本市户籍人员,允许在市内自由迁移。加强入户管理信息化建设。合理简化户籍登记、迁移手续,规范审批行为。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第八条 完善与户籍“一元化”相适应的社会服务管理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广州市居民户口,实现户籍“一元化”登记管理。加快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住房、民政、社会保障、土地及人口统计规划等制度,实现户籍制度改革各项工作紧密结合,整体推进。

参考资料来源: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天河软件园、科技园集体户口管理指南

参考资料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

已经补办了新的户口本,旧的还有用吗

没有用。办理了新的户口本,户籍管理中心是要收回旧的户口簿,如果是遗失找到要交给户籍管理中心进行作废处理。

扩展资料

居民户口簿的注意事项

一、居民户口簿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户籍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户口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户籍调查、核对时,户主或本户成员应主动交验居民户口簿。

二、户主对居民户口簿应妥善保管,严禁私自涂改、转让、出借。如有遗失,须立即报告户口登记机关。

三、居民户口簿登记权属于户口登记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簿上作任何记载。

四、本户如有人员增减或者登记事项发生变动,应持居民户口簿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

五、全户迁出户口管辖区的,应向户口登记机关缴销居民户口簿。

办理遗失补领居民户口簿须知

一、办理条件

本市居民因种种原因遗失居民户口簿需要办理补领的。

二、所需证明材料

提供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提出补领书面申请(如户主因特殊原因无法本人办理的,需提供户主委托书及相关证明)。

三、办理遗失补领居民户口簿的具体手续

由户主本人(或委托人)持所需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下同)提出补领申请,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派出所)审核后补发居民户口簿。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居民户口簿

参考资料: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遗失补领居民户口簿须知

广州户口问题本人户口在南方人才市场(统招本科有学位),现在结婚要将户口迁出,请问买房子可以落户吗?

你的户口已经是广州市集体户口,只要买房,拿到房产证就可以到当地户籍管理中心去办迁入手续了!

广州市公安局户籍咨询电话

广州市公安局户籍咨询电话:12345。

办理地点:入户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派出所)。

符合市区内户口迁移条件的人员,持上述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入户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市内户口迁移手续。

户口簿上户主迁出的,申请人应填写《变更户主情况登记表》确定原户口簿新户主并注明新户主与户内人员的关系,办理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将在原户口簿的户主或户主关系栏上做相应变更。(一般情况下,办理市区内户口迁移需要变更原户主的,可在迁入地的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办理。如新户主与原户主属非直系亲属关系,且无法提供原户口所在地址的房产证明及业主同意意见时,则需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主变更手续。)

扩展资料:

凡提供的出生证、结婚证等证件为国外签发的,还应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或公证,或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

符合规定条件的申办人员,属集体户口人员或迁入地为单位集体户口的,还应提供单位集体户口簿首页(首页可复印加盖单位公章)及单位集体户管理部门出具意见;与户主或业主属直系亲属的,还应提供业主之一的房产证明、身份证、同意入户意见及户主身份证、同意入户意见;

与户主、业主属非直系亲属的,还应提供所有业主的房产证明、身份证、同意入户意见及户主身份证、同意入户意见。属立户的,还应提供所有业主的房产证明、身份证和同意立户意见。办理时,户主、业主应一同前往。

参考资料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户口市内迁移申办

广州市公安局户籍科

看看你属于那一种情况:

广州市人口准人基本条件

一、新生婴儿登记类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2项条件的新生婴儿,准予登记本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即城镇居民户口,下同):

(一)父母亲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属计划内新出生的,父母亲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

2.属计划外新出生的,父母亲双方或母亲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父母亲已接受计划外生育处理。

二、被收养人登记类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3项条件的被收养人,准予登记、迁入本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

(一)收养人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二)收养人有本市常住户口。

(三)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登记证。

三、恢复户口类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3项条件的恢复户口人员,准予恢复本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

(一)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二)原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军复退回本市。

2.到外地就读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退学、休学回本市。

3。劳改释放、解除劳教或少管后回本市。

4.出国、出境后回本市。

5.归国华侨、港澳台同胞回本市定居。

6.持户口迁移证件或遗失户口迁移证件在迁入地未入户回本市。

7.从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到国内外其他地方就业、学习、生活后回本市。

四、人才引进类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

(一)同时具备下列3项条件的人才,准予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一次性或分批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其未成年子女入户实行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

1.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来本市创业或被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以及社会保险纳入我市行政区域内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依法登记的企业、非企业单位和外地单位驻穗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单位)正式录(聘)用(包括调任、转任,下同)或招用,按规定办理录(聘)用手续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手续。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以及国内外学术、科学技术带头人。

(2)拥有属于自主知识产权并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专利、发明或者专有技术的人才。

(3)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4)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在50周岁以下、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或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才。

(5)具有国民教育序列研究生学历并有博士学位或出国留学并在国外取得博士学位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才。

(6)具有国民教育序列研究生学历并有硕士学位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不包括助理级执业资格,下同)或在国外取得硕士学位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才。

(7)经批准调任、转任到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担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或正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

(8)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引进的其他高级人才。

(二)同时具备下列4项条件的人才,属于未婚或已婚配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准予人才本人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已婚的夫妻双方均是非本市常住户口的人才,夫妻双方均同时具备下列4项条件的,准予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1.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来本市创业或被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正式录(聘)用或招用,按规定办理了录(聘)用手续或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和办理了缴纳社会保险的手续。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并有学士以上学位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才。

(2)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大专以上学历,同时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才。

(3)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有技师职业资格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技能型人才。

(4)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有高级职业资格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技能型人才。

4.所学专业、所毕业学校、所拥有的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职业资格、所从事的工种(岗位)等符合市公布实施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规定的目录。

五、政策性安置调配类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省、市政府关于军队转业干部来本市安置政策规定的军队转业干部,准予其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登记、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二)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省、市政府关于军队复员干部、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来本市安置政策规定的复员干部、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准予其本人登记本市非农业户口。

(三)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省、市政府关于军队干部家属随军来本市政策规定的随军家属,准予其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四)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省、市政府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本市管理政策规定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准予其本人及随迁家属登记、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五)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由本市安置的其他人员,准予登记、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六、家庭团聚类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

(一)同时具备下列3项条件的投靠配偶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1.配偶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配偶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配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资格、研究生学历并有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并有硕士学位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

(2)配偶在本市3年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0万元。

(3)配偶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或具有高级职业资格、技师资格,夫妻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后的结婚年限达到市公布实施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规定的可给予入户的年限(最低不低于2年)。

(4)配偶领有市残联核发的《广州市残疾证》或区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广州市特困职工证》,夫妻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后的结婚年限达到市公布实施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规定的可给予入户的年限(最低不低于2年)。

(5)夫妻双方男方年龄超过60周岁、女方年龄超过55周岁的。

(6)男方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方年龄超过55周岁,另一方年龄超过30周岁,结婚年限达到市公布实施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规定的可给予入户的年限(最低不低于1年)。

(7)对不符合本条第(1)至第(6)款条件的其他投靠配偶人员,夫妻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后的结婚年限达到市公布实施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规定的可给予入户的年限(最低不低于5年)。

(二)母亲常住户口在市外,父亲常住户口在本市的计划外出生的投靠父亲的未成年小孩,其父母亲均达到晚婚年龄后的结婚年限达到市公布实施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规定的可给予入户的年限(最低不低于5年)的,准予其迁入本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子女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

1.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夫妻有一方原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是鳏寡人员,来投靠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子女的。

2.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的非鳏寡人员,身边无子女,所有子女的常住户口均在本市,在本市连续居住的年限达到市公布实施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规定的可给予入户的连续居住年限(最低不低于2年)。

(四)属于解决历史遗留的夫妻分居和未成年小孩随父入户的人员,其解决夫妻分居和未成年小孩随父入户的条件达到市公布实施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的,准予其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七、纳税类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3项条件的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准予其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一)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二)在本市连续居住、就业(创业)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年限达到3年。

(三)在本市3年内个人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0万元。

八、农迁农类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2项条件的投靠配偶的农业户口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农业户口:

(一)配偶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二)配偶具有本市农业户口。

九、补充吸收类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3项条件的有关人员,准予登记、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或农业户口:

(一)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有中级职业资格,在本市就业和缴纳社会保险达到5年,年龄在30周岁以下,所拥有的职业资格、所从事的工种(岗位)等符合市公布实施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规定的可给予申请入户的有关目录,有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或企业招用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办理了缴纳社会保险手续的未婚的特殊技能人员。

2.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大专以上学历,在国家机关从事特殊性、艰苦性、危险性、保密性强的工作的特殊岗位从业人员。

3.被评为“广州市十佳外来青年员工”的人员。

4.符合本市投亲靠友来本市入户和落实政策回本市入户政策规定的人员。

5.其他有特殊困难需要来本市的人员或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特殊技能人员和特殊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本市年度人口计划指标。

十、办理不可市内迁移的非农业集体户口类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

(一)对同时具备下列4项条件的学生,准予其迁入学校的学生非农业集体户口:

1.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在本市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招收的属于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的非广东省常住户口学生。

3.有本市市级以上计划部门的招生计划。

4.经本市市级以上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

(二)对同时具备下列3项条件的驻穗办人员,准予其本人迁入驻穗办非农业集体户口:

1.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驻穗办正式工作人员。

3.有市政府批准的驻穗办工作人员入户计划指标。

十一、本市农业户口人员就地“农转非”,按我市有关就地“农转非”政策执行。

已有我市蓝印户口的人员,其户口转办为本市非农业户口,仍按原蓝印户口管理规定执行。

对符合原侨汇购房入户规定,并有年度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指标的拟入户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市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十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其解决夫妻分居的结婚年限相应延长5年。

十三、本文件所规定的合法住所,包括本人或夫妻共同拥有房地产权、已领取或暂未领取市国土房管部门核发的《广州市房地产证》或《房地产权证》的固定住所,合法承租的有一定期限的住所,政府或用人单位(学校)安排的供其居住的住所,直系亲属拥有房产权的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

本文件所规定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包括具有本市农业户口、全民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地方城镇居民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员,具有不可市内迁移的本市驻穗办非农业集体户口的已退休人员以及在本市参加了房改拥有房改房人员,侨汇购房入户人员,不包括具有本市的不可办理市内迁移的学生非农业集体户口的在校学生、毕业后暂未将户口从学生非农业集体户口中迁离的人员、驻穗办非农业集体户口的驻穗办工作人员。

本文件所规定来本市创业是指在本市进行工商和税务注册登记的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投资者或合伙人。

本文件所规定的“……以上学历(学位、职务)”均含本学历(学位、职务),“……市级以上”含市级,“……周岁以下”含本周岁。

十四、在本市连续居住、就业、缴纳社会保险和纳税等的年限。有合法证明材料的,在本文件实施之前的年限予以认可。缴纳社会保险的年限,暂不包括缴纳医疗保险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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