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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户籍管理中心电话(广州市户籍咨询电话)

入户李老师 落户政策 2023-01-03 2480 0

想到广州市户籍管理中心电话,大家也许都懂,有人问广州市户籍咨询电话,下面就和小编来看看广州市户籍管理中心电话,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如何入户广州?

入户广州的方法有:学历入户,积分入户,考证入户。如需入户广州,推荐选择广州启航入户。【点击测试我符不符合广州入户条件】

入户广州的条件:

一、学历入户的话需要有全日制本科加学士学位,40岁以下的有半年连续广州社保即可入户,双一流本科毕业的入户广州一个月社保即可,硕士45岁以下,博士研究生的50岁以下的有一个月的广州社保记录就可以。

没有全日制本科以上的可以选择考证入户和积分入户。

二、广州积分入户要求高一些:

1、年龄45周岁以下。

2、持有在广州市的《广东省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

3、 在广州市合法稳定就业或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4年或以上

4、 申请人在“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已确认的积分总分值满100分,且不在积分异议或积分调整流程中。

5。 近5年未受过刑事处罚。

想了解更多关于广州户口的相关信息,推荐广州启航入户。广州启航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专注于为企业提供人才引进、学历入户、积分入户、技能入户、人事代理、学历提升、等相关咨询服务。在追求企业价值的同时,广州启航秉承“服务到客户感动”的宗旨,一步一个脚印,坚持“以客户为中心” 的服务理念,帮助客户提升职场竞争力为目标,尊重客户、理解客户、注重客户体验,全方位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客户。

广州市公安局户籍科

看看你属于那一种情况:

广州市人口准人基本条件

一、新生婴儿登记类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2项条件的新生婴儿,准予登记本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即城镇居民户口,下同):

(一)父母亲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属计划内新出生的,父母亲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

2.属计划外新出生的,父母亲双方或母亲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父母亲已接受计划外生育处理。

二、被收养人登记类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3项条件的被收养人,准予登记、迁入本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

(一)收养人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二)收养人有本市常住户口。

(三)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登记证。

三、恢复户口类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3项条件的恢复户口人员,准予恢复本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

(一)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二)原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军复退回本市。

2.到外地就读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退学、休学回本市。

3。劳改释放、解除劳教或少管后回本市。

4.出国、出境后回本市。

5.归国华侨、港澳台同胞回本市定居。

6.持户口迁移证件或遗失户口迁移证件在迁入地未入户回本市。

7.从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到国内外其他地方就业、学习、生活后回本市。

四、人才引进类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

(一)同时具备下列3项条件的人才,准予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一次性或分批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其未成年子女入户实行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

1.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来本市创业或被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以及社会保险纳入我市行政区域内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依法登记的企业、非企业单位和外地单位驻穗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单位)正式录(聘)用(包括调任、转任,下同)或招用,按规定办理录(聘)用手续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手续。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以及国内外学术、科学技术带头人。

(2)拥有属于自主知识产权并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专利、发明或者专有技术的人才。

(3)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4)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在50周岁以下、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或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才。

(5)具有国民教育序列研究生学历并有博士学位或出国留学并在国外取得博士学位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才。

(6)具有国民教育序列研究生学历并有硕士学位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不包括助理级执业资格,下同)或在国外取得硕士学位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才。

(7)经批准调任、转任到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担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或正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

(8)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引进的其他高级人才。

(二)同时具备下列4项条件的人才,属于未婚或已婚配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准予人才本人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已婚的夫妻双方均是非本市常住户口的人才,夫妻双方均同时具备下列4项条件的,准予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1.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来本市创业或被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正式录(聘)用或招用,按规定办理了录(聘)用手续或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和办理了缴纳社会保险的手续。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并有学士以上学位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才。

(2)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大专以上学历,同时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才。

(3)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有技师职业资格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技能型人才。

(4)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有高级职业资格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技能型人才。

4.所学专业、所毕业学校、所拥有的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职业资格、所从事的工种(岗位)等符合市公布实施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规定的目录。

五、政策性安置调配类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省、市政府关于军队转业干部来本市安置政策规定的军队转业干部,准予其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登记、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二)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省、市政府关于军队复员干部、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来本市安置政策规定的复员干部、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准予其本人登记本市非农业户口。

(三)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省、市政府关于军队干部家属随军来本市政策规定的随军家属,准予其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四)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省、市政府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本市管理政策规定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准予其本人及随迁家属登记、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五)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由本市安置的其他人员,准予登记、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六、家庭团聚类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

(一)同时具备下列3项条件的投靠配偶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1.配偶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配偶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配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资格、研究生学历并有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并有硕士学位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

(2)配偶在本市3年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0万元。

(3)配偶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或具有高级职业资格、技师资格,夫妻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后的结婚年限达到市公布实施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规定的可给予入户的年限(最低不低于2年)。

(4)配偶领有市残联核发的《广州市残疾证》或区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广州市特困职工证》,夫妻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后的结婚年限达到市公布实施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规定的可给予入户的年限(最低不低于2年)。

(5)夫妻双方男方年龄超过60周岁、女方年龄超过55周岁的。

(6)男方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方年龄超过55周岁,另一方年龄超过30周岁,结婚年限达到市公布实施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规定的可给予入户的年限(最低不低于1年)。

(7)对不符合本条第(1)至第(6)款条件的其他投靠配偶人员,夫妻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后的结婚年限达到市公布实施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规定的可给予入户的年限(最低不低于5年)。

(二)母亲常住户口在市外,父亲常住户口在本市的计划外出生的投靠父亲的未成年小孩,其父母亲均达到晚婚年龄后的结婚年限达到市公布实施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规定的可给予入户的年限(最低不低于5年)的,准予其迁入本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子女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

1.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夫妻有一方原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是鳏寡人员,来投靠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子女的。

2.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的非鳏寡人员,身边无子女,所有子女的常住户口均在本市,在本市连续居住的年限达到市公布实施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规定的可给予入户的连续居住年限(最低不低于2年)。

(四)属于解决历史遗留的夫妻分居和未成年小孩随父入户的人员,其解决夫妻分居和未成年小孩随父入户的条件达到市公布实施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的,准予其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七、纳税类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3项条件的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准予其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一)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二)在本市连续居住、就业(创业)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年限达到3年。

(三)在本市3年内个人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0万元。

八、农迁农类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2项条件的投靠配偶的农业户口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农业户口:

(一)配偶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二)配偶具有本市农业户口。

九、补充吸收类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3项条件的有关人员,准予登记、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或农业户口:

(一)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有中级职业资格,在本市就业和缴纳社会保险达到5年,年龄在30周岁以下,所拥有的职业资格、所从事的工种(岗位)等符合市公布实施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规定的可给予申请入户的有关目录,有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或企业招用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办理了缴纳社会保险手续的未婚的特殊技能人员。

2.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大专以上学历,在国家机关从事特殊性、艰苦性、危险性、保密性强的工作的特殊岗位从业人员。

3.被评为“广州市十佳外来青年员工”的人员。

4.符合本市投亲靠友来本市入户和落实政策回本市入户政策规定的人员。

5.其他有特殊困难需要来本市的人员或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特殊技能人员和特殊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本市年度人口计划指标。

十、办理不可市内迁移的非农业集体户口类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

(一)对同时具备下列4项条件的学生,准予其迁入学校的学生非农业集体户口:

1.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在本市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招收的属于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的非广东省常住户口学生。

3.有本市市级以上计划部门的招生计划。

4.经本市市级以上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

(二)对同时具备下列3项条件的驻穗办人员,准予其本人迁入驻穗办非农业集体户口:

1.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驻穗办正式工作人员。

3.有市政府批准的驻穗办工作人员入户计划指标。

十一、本市农业户口人员就地“农转非”,按我市有关就地“农转非”政策执行。

已有我市蓝印户口的人员,其户口转办为本市非农业户口,仍按原蓝印户口管理规定执行。

对符合原侨汇购房入户规定,并有年度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指标的拟入户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市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十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其解决夫妻分居的结婚年限相应延长5年。

十三、本文件所规定的合法住所,包括本人或夫妻共同拥有房地产权、已领取或暂未领取市国土房管部门核发的《广州市房地产证》或《房地产权证》的固定住所,合法承租的有一定期限的住所,政府或用人单位(学校)安排的供其居住的住所,直系亲属拥有房产权的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

本文件所规定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包括具有本市农业户口、全民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地方城镇居民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员,具有不可市内迁移的本市驻穗办非农业集体户口的已退休人员以及在本市参加了房改拥有房改房人员,侨汇购房入户人员,不包括具有本市的不可办理市内迁移的学生非农业集体户口的在校学生、毕业后暂未将户口从学生非农业集体户口中迁离的人员、驻穗办非农业集体户口的驻穗办工作人员。

本文件所规定来本市创业是指在本市进行工商和税务注册登记的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投资者或合伙人。

本文件所规定的“……以上学历(学位、职务)”均含本学历(学位、职务),“……市级以上”含市级,“……周岁以下”含本周岁。

十四、在本市连续居住、就业、缴纳社会保险和纳税等的年限。有合法证明材料的,在本文件实施之前的年限予以认可。缴纳社会保险的年限,暂不包括缴纳医疗保险年限。

广州市公安局第十一处在哪里?

广东省公安厅

地址:广州市黄华路97号

电话:020-83832980(总机)

办公室

地址:广州市黄华路97号 8

电话:3830739

出入境管理处

地址:广州市黄华路89号

电话:83119147

治安巡警管理处(治安巡警总队)

地址:广州市黄华路97号

电话:83119112、83119134

监所管理处

地址:广州市黄华路97号

电话:83119151、83119164

经济犯罪侦查处(经济犯罪侦查总队)

地址:广州市黄华路97号

电话:83110407、83119180

刑事侦查局

地址:广州市黄华路97号

电话:83110906

刑事技术中心

地址:广州市北较场横路5号

电话:83119196

科技处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新镇嘉禾联边村尖澎路中段省交警指挥中心副楼

电话:36220033-26814

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

地址:广州市黄华路97号

电话:83111377

交通管理处(交通警察总队)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新镇嘉禾联边村尖彭路中段省交警指挥中心

电话:020-36220033(总机)020-36220800(值班室)020-83111536(车管咨询)

户政处

地址:广州市黄华路97号

电话:020-83119129(户籍管理)020-83119114(流动人口管理)020-83119128(居民身份证管理)

监察处

地址:广州市黄华路97号

电话:83119042

警务督察处(警务督察队)

地址:广州市黄华路24号院

电话:83110547

消防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五山瘦狗岭路

电话:020-87119013(秘书处)020-87119073(指导处)

边防局

地址:广州市东圃中山大道中489号

电话:82133037,82133038(办证中心)82133119、82133032(边境管理处)82133133(边防检查处)

广州市公安局

地址:广州起义路200号

指挥中心

地址:广州市黄华路97号

电话:83118050 83331144

监察处

地址:广州市黄华路97号

电话:3116061 83325900

警务督察队

地址:广州市黄华路97号

电话:83118025 83118041

法制处

地址:广州市黄华路97号

电话:83118090

科技通信处

地址:广州市黄华路97号

电话:83118200 83342504

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

地址:广州市黄华路97号

电话:83116203

经济犯罪侦查支队

地址:广州市黄华路97号

电话:83118220 83332663

巡逻警察支队

地址:广花四路268号

电话:86654882

治安管理支队

地址:广州市黄华路97号

电话:83118260

刑事警察支队

地址:仓边路30号

电话:83118340

市公安消防局

地址:天河区车陂路463号

电话:387666119 119

交通警察支队

地址:下塘西政通路13号

电话:83118400 86564481 122

出入境管理处

地址:解放南路155号

电话:83115808

户政处

地址:广州起义路200号

电话:83118263

广州市公安局户籍咨询电话?

广州市公安局户籍咨询电话:12345。办理地点:入户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派出所)。

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综合办证大厅电话多少?

你好,根据规定,首次办理《港澳通行证》,必须要你本人到你户口所在地的公安局入出境管理部门办理,这是不能委托他人代办的,也不能异地办理的。

如果你的户口在广州,那么,你就必须在广州市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

天河分局出入境管理科

办公地址:瘦狗岭路611-613号

咨询电话:020-83115102

集体户口,可以要求你单位提供户口卡首页及你所属的那一页,需要原件及复印件。

一、需要携带以下资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卡原件及复印件;

3、复印件为A4规格(身份证需要复印正反面,户口卡需要复印首页,和你所在的那页);

4、相片(最好在出入境拍照,记得拿照相回执)。

二、办理费用:

工本费100元

签注1次有效20元(选择2次有效则40元)

拍照和快递费用大概50元左右。

三、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四、办理程序:

1、排队拍照

2、填写申请表

3、排队轮号

4、轮到后,提交申请表,身份证和户口卡复印件、相片和照相回执

5、交验身份证、户口卡原件

6、交费

7、拿回执(一定要记得拿回执,这是领取通行证的凭证)

番禺市桥派出所电话,可以办理户口的电话是多少?

020-34514910。分析如下:

一、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市桥派出所:

1、地址:广州 番禺区 富华东路155

2、电话 : 020-34514910

二、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市桥派出所附近的公交站:番禺候机楼(番禺宾馆)、沙墟一村、市桥街派出所、食品集团、易发步行街(繁华路)、黄编牌坊、市桥街道办、市桥汽车站、北城公交站、市桥街计生办、市桥汽车站东门、交通大厦(番禺)、星海公园、沙墟村。

扩展资料:

一、第一条 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

二、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三、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1、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2、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3、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4、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四、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1、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2、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3、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五、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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