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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才引进落户(海南省人才引进落户流程)

admin 落户政策 2023-01-13 237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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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人才引进落户2022年新政策官网

依据海南省颁布的《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2018—2025年)》下边三种落户方法:

1.全日制大专文凭本科以上学历落户

年纪40岁(含)下列,并且在本市领办,创办公司或与各种用人单位签署三个月的劳动合同书学,可以从本市申请办理落户。

2.“中级以上职称专业职称、技术员(二级)之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人才落户”

年龄要求40岁(含)下列,并且在本市领办、创办公司或与各种用人单位签署三年的劳动合同的同学们,可以从本市申请办理落户。

3.高端专业技术职称、高端技师职业资格的专业人才落户

年龄要求55岁(含)下列,并且在本市领办、创办公司或与各种用人单位签署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书,可以从省内学生就业地或居所申请办理落户。

以上内容参考 腾讯网-海南人才引进落户政策2022-海南落户办理办法202

海南户口落户政策2022最新

2022年,海南引进人才的政策是:全面的放宽高校毕业生的落户限制,允许已经离校三年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先优先落户再进行就业,还可以享受引进人才的安置待遇。如果申请人在上一年度工资性收入在三十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的年度在五万元以上的,可以选择到本省内的任何一个镇申请落户。海南2022年人才引进政策是年龄低于55周岁,属于按海南省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或者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才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或者教育部“985工程”“211工程”高校本科应届毕业生可任意选择海南的城镇申请落户。引进人才落户,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随迁。2022年,海南引进人才的政策是:全面的放宽高校毕业生的落户限制,允许已经离校三年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先优先落户再进行就业,还可以享受引进人才的安置待遇。如果申请人在上一年度工资性收入在三十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的年度在五万元以上的,可以选择到本省内的任何一个镇申请落户。

拓展资料:省外户籍居民,取得海南居住证并参加海南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不含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和海南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在海口市城镇社区落户,配偶、子女(未成年子女或成年在校生子女)、父母(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或者已离、退休的干部、工人)可随迁。

法律依据:《海南落户政策2021新规及相关细则》

第二条全日制本科学历落户落户条件:年龄55周岁(含)以下,取得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且与我省用人单位签订三年劳动合同申报材料: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学信网认证报告、劳动合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一张一寸彩色白底免冠照

海南人才引进落户需要什么条件

法律分析:海南人才引进落户:

一、符合下列申请对象之一的人才,年龄在55周岁以下,可选择在海南省任一城镇(包括海口)申请落户:1.按本省有关规定认定的高层次人才。2.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才。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4.上年度工资性收入达到30万元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5万元以上的来本省就业人才。5.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在本省所聘企业以技术入股,入股估值不低于150万元、10%的创新人才。6.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其产品符合本省12个重点产业支持方向,并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个人实际出资不少于15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的创业人才。7.教育部“985工程”“211工程”高校本科应届毕业生。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且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或与本省各类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可选择在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1.近3年内获得各类省级以上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创新创业奖项的人才,获得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个人项目奖项(不含荣誉奖)及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个人一等奖以上的人才。2.具有全日制普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及以上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才。3.申请在实际居住地落户的,需提交本人或配偶的合法房产证明(租赁合同)。落户海南条件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可在本市县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1.在引进市县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对当地产业发展起到一定引领作用的创新创业人才。2.在引进市县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年,且继续与该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符合引进市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紧缺急需、特殊才能的人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海南省人才落户条件新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可选择在本省任一城镇申请落户:

(一)按本省有关规定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二)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才;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

(四)上年度工资性收入达到30万元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5万元以上的来本省就业人才。上述标准随本省人均工资水平变化适时调整;

(五)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在本省所聘用企业以技术入股,入股估值不低于150万元、占股不低于注册资本10%的创新人才;

(六)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其产品符合本省12个重点产业支持方向,并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个人实际出资不少于15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的创业人才;

(七)教育部“985工程”“211工程”高校本科应届毕业生。

法律依据:

《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省战略,加大人才引进力度,畅通人才落户渠道,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府〔2015〕11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引进人才,是指适应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从省外引进的具有一定知识或技能的各类人才。

第三条 本省新引进人才落户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实施前的引进人才尚未办理落户的,可参照本办法申请落户。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制内引进(调入)人才落户,按现行调动落户政策执行。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可选择在本省任一城镇申请落户:

(一)按本省有关规定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二)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才;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

(四)上年度工资性收入达到30万元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5万元以上的来本省就业人才。上述标准随本省人均工资水平变化适时调整;

(五)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在本省所聘用企业以技术入股,入股估值不低于150万元、占股不低于注册资本10%的创新人才;

(六)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其产品符合本省12个重点产业支持方向,并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个人实际出资不少于15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的创业人才;

(七)教育部“985工程”“211工程”高校本科应届毕业生。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且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或与本省各类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可选择在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

(一)近3年内获得各类省级以上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创新创业奖项的人才,获得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个人项目奖项(不含荣誉奖)及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个人一等奖以上的人才;

(二)具有全日制普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及以上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才。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可在本市县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

(一)在引进市县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对当地产业发展起到一定引领作用的创新创业人才;

(二)在引进市县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年,且继续与该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符合引进市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紧缺急需、特殊才能的人才。

第七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第(六)项的创新、创业人才由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受理、初审,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围绕我省重点发展产业,根据各自领域发展需要,制定认定实施细则,组织实施本行业创新创业人才的认定工作。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人才由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确认。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需要,编制并公告本市县创新创业和紧缺急需、特殊才能人才需求目录及具体条件。需求目录和具体条件,可根据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并及时公告。

第八条 引进人才落户,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随迁。

第九条 引进人才根据条件要求,分别持下列证明资料向拟落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提出落户申请: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的人才:高层次人才认定的证明资料;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条件的人才:学历证书或技术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人才:上年度工资性收入证明资料及缴纳个人所得税凭证;

(四)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条件的人才: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书;

(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的人才:创新创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证书及法人登记证书或劳动合同文本;

(六)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人才: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及法人登记证书或劳动合同文本;

(七)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人才:市县人民政府的确认意见书。

第十条 人才落户登记由拟落户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分局)按以下三种情况办理:

(一)落户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在实际居住地办理户口登记;

(二)落户地无合法稳定住所但工作单位设立集体户的,在单位集体户落户;

(三)落户地无合法稳定住所且无单位或单位未设立集体户的,在公安机关设立的社区集体户落户;档案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人事代理的,也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设立的集体户落户。

第十一条 以上各条所涉及年龄、劳动合同期限、工资性收入等条件计算的基准日为申请落户之日。

第十二条 申请落户时伪造或提供虚假证明资料,一经审查发现,责任方为用人单位的,将用人单位列入本省不诚信企业黑名单;责任方为拟引进人才的,对该个人不予办理落户,已办理落户的,将户口退回原户口迁出地。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应完善人才落户工作机制,简化优化办理程序,开通人才落户绿色通道,为人才落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不得增设额外条件和程序,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误引进人才办理落户。

第十四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要加强对人才落户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各市县政府、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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