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海南户口随迁政策,大部分人都知道,也许有人问海南户口随迁政策文件,下面就和小编来看看海南户口随迁政策,希望能够帮助你们!
海南户口迁移
你好,关于 海南 户口迁移 手续流程如下: 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父母投靠子女的,子女必须年满18周岁;子女投靠父母的,子女年龄不超过法定婚龄且未婚又无正式工作。投靠人系在职干部、职工的,按工作调动办理户口迁移。 (一) 父母、配偶、子女相互投靠 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核实下列材料,报分、县(市)局核准并签发《户口准迁证》。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 结婚证 、居民 身份证 。 3、迁入人户籍证明。 4、合法固定住所证件证明; 5、申请人或迁入人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证明。 6、父母、配偶迁入的,出具 退休证 或《再就业优惠证》或居住地居(村)委会证明。 7、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8、《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二) 购房 人员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 对在我市购买 商品房 ,且 房屋产权人 在市内有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的公民,可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申请迁入落户地派出所受理并审核下列相关材料,报分、县(市)局核准并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随迁人居民身份证。 3、随迁配偶子女的,附结婚证。 4、迁入人户籍证明。 5、合法固定住所证件证明。 6、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证件证明。 7、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居(村)委会证明。 8、《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三)各类人才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 对具有国家重点院校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各类专家、留学回国人员、各学科领域的带头人以及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其他各类人才,不受有无固定住所的限制,可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 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核实下列材料,报分、县(市)局核准并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随迁人居民身份证。 3、随迁配偶子女的,附结婚证。 4、迁入人原籍户籍证明。 5、所在工作单位证明或录(聘)用证明。 6、相关学历、职称证书、护照等证件。 7、《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四)全日制普通高校及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落户 1、通过省、市“毕分办”派遣到我市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地派出所凭: (1)就业派遣报到证。 (2)接收单位证明。 (3)相关学历证书。 (4)《 户口迁移证 》。 (5)居民身份证。 户口在生源地的,凭生源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及以上证件证明,填写《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由落户地派出所受理,报分、县(市)局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证》。 2、对在本市就读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且户口已迁入学校,毕业后在同一城市(镇)就业的,毕业生凭: (1) 集体户口 页、居民身份证。 (2)学历证书。 (3)接收单位证明。 (4)落户亲朋家庭户口簿。 由落户地派出所核实上述证明材料,在接收单位证明上签署“同意落户”意见后,直接回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3、通过各级人才市场 代理 部门就业和通过各级人才市场引进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凭: (1)省、市“毕分办”就业报到证。 (2)接收单位证明。 (3)相关学历证书。 (4)《户口迁移证》。 将户口落入人才交流中心,登记为集体户口。 (五)大中专院校招收新生户口迁移及落户 经教育部批准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新生落户,本着自愿的原则,办理户口迁移。 新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凭印(或盖)有“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字样的新生录取通知书为新生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1、普通高等学校新生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 (1)新生《户口迁移证》。 (2)居民身份证。 (3)盖有学校公章的录取通知书。 统一办理集体户口迁入登记。 2、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新生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 (1)市发改委招生计划。 (2)《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新生落户表》(一式三份)。 (3)《户口迁移证》。 (4)居民身份证。 (5)录取通知书。 (6)《新生花名册》(一式三份)。 逐级报分局、市局核准后,统一办理集体户口登记。 3、技工学校新生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 (1)市发改委招生计划。 (2)《技工学校招收新生落户表》(一式两份)。 (3)《户口迁移证》。 (4)居民身份证。 (5)录取通知书。 (6)《新生花名册》(一式两份)。 逐级报分局、市局核准后,统一办理集体户口登记。 (六)投资兴办实业人员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 对在我市投资100万元以上,兴办二、三产业、具有法人资格,有租赁或自建厂房、办公场所,且资金占用一年以上,或虽投资不足100万元,而年纳税额达5万元以上的,不受有无固定住所的限制,可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此项迁入户口,暂由市公安局直接受理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证》。
海南三亚落户条件新规
第一类普通落户,就是在咱们海南生活超过6个月,但是没有学历的朋友。
第一种,是你拿到租赁证、居住证和社保。这个社保是一般账户。
第二种,是你在海南有房产,拿着你的房产证,居住证和社保。社保也是一般账户,切记不能是临时的社保。你就可以在你所在的社区办理落户了。这里,有个年龄的限制,女40岁以下,男是50周岁以下。在办理的过程当中,需要社区居委会提供的流动人口信息卡。同时,普通落户的父母也可以随迁。
第二类:人才引进落户
人才引进落户,可以是学历或者职称落户。三亚是40岁以下,大专全日制以上的学历,还有就是中级职称,或者是获得创新创业奖的一些人才。40岁到55周岁,需要是研究生以上学历,或者是你有高级职称。
第三类:省外三无人员落户
三无落户,是指在海南没有居住证,没有学历,没有社保的人员落户。在海南,只要你创办一些企业,就是符合海南省12个重点产业的一些行业,你注册的这个公司,是创办人才出资150万,技术股不算,你就可以在海南人才引进落户了,并且落户可以享受人才落户的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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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省内居民,可在三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下同)的城区、建制镇的社区落户。配偶、子女、父母可办理随迁。省外居民,取得三亚居住证并参加海南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不含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和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在居住地落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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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户口迁入条件最新政策
【法律分析】:1、取得本省居住证;
2、参加海南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不含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和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3、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住所包括自有产权房屋、租赁房屋(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私有产权房屋)、合法拆迁后的“回迁房”、政府单位管理的公房、用人单位的集体宿舍。
【法律依据】:《海南省公安机关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
第三条 本省户籍居民迁移至尚未实施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 度省份的,在户口迁移证上注明 “城镇人口”或者 “乡村人口”; 迁出地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可根据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要求,出 具户籍制度改革前户口性质的证明材料。
第四条 本省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 住所 (含租赁)的本省居民,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 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本省居民申请在儋州市登记常住户口,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省居民,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海口市、三亚市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在海口市、三亚市有合法稳定住所 (含租赁);
(二)在海口市、三亚市有合法稳定就业且参加城镇社会保 险满5年。
第六条 本省实行省外来琼务工经商人员积分落户制度。
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有序引导的原则,在来琼务工经商且已办理 《居住证》或者 《暂住证》的省外人员中实施积分落户制度。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一)基础指标及分值。基础指标包括就业年限、住房、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居住年限、年龄等指标。满分为100分。
1、就业年限积分。在琼合法稳定就业累计满 5年的,积 10分;累计超过5年的,从第6年起,每年积1分。此项积分累计不超过20分。
2、住房积分。本人或者配偶在琼拥有合法产权住房的,积20分;本人在琼租住合法产权公有住房或者合法产权私有住房的,积10分。
3、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积分。在琼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累 计满5年的,积10分;累计超过5年的,从第6年起每年积1分。此项积分累计不超过20分。
4、居住年限积分。在琼连续居住满5年的,积10分;超过 5年的,从第6年起每年积1分。此项积分累计不超过20分。
5、年龄积分。年满18周岁至40周岁的,积20分,41周岁至50周岁的,积15分,51周岁至60周岁的,积10分,61周岁以上的,本项不积分。
(二)加分指标及分值。加分指标最高分值为30分。获得国家级奖项或者荣誉称号的,加30分;获得省部级奖项或者荣誉称号的,加20分;获得地市级奖项或者荣誉称号的,加10分;获得县 (区)级奖项或者荣誉称号的,加5分。
(三)减分指标及分值。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和守法 诚信等指标。
1、凡提供身份、就业、住房、社保、居住年限、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每项 (次)扣减10分。
2、在积分期间有个人信用不良记录的,每项 (次)扣减 5分。
(四)一票否决指标。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或者积分期间因犯罪获刑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五)落户分值。落户分值为80分。计算方法为基础分数加 上奖励分数减去扣除分数。达到落户分值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 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申请人工作地或者实际居 住地申请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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