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海口市人才引进政策,大部分人都知道,也许有人问海口市人才引进政策解读,下面就和小编来看看海口市人才引进政策,希望能够帮助你们!
海口落户最新政策2022
以海口为例,人才引进落户要求如下
1.全日制大专(不含脱产)40岁以下
2.全日制本科(含脱产)40岁以下
3.技师,中级或以上职称40岁以下
一、关于海南省政府《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中的落户问题
符合条件的人才和需提交相关的材料
高校毕业生在海口市就业落户
自2003年起非应届高校毕业生,
提交材料:劳动(聘用)合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014年以后(含2014年)毕业且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提交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
1.受理部门、地址、受理业务及结算地址
受理部门及地址:省人力资源开发局二楼服务大厅
受理业务:办理人才安置、人事代理、高级人才认定、办理“天涯人才卡”、申请人才租赁补贴、申请营业执照、办理子女入学等30余件
结算地址:单位在海南实施的,可以将其户口所在地改为该单位的户口所在地。
如果单位没有集体账户,可以将账户存入辖区内的派出所或社区集体账户。
海口人才落户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为进一步吸引人才,今年生态城将在现有人才政策体系的基础上强化政策创新。引才范围将进一步扩大至7个层次,既包括顶尖人才、国家级人才等高层次人才,也包括硕士、本科毕业生等紧缺急需人才。在此基础上,针对人才需求,进一步拓宽优惠内容,除购房补贴、工作津贴、人才落户等,还将在配偶就业、子女教育、医疗保健等方面探索创新制度。对于引进的人才,按照层次给予5万元至200万元的购房补贴、每月800元-10000元(连续两年)的工作津贴、未就业配偶每月2000元的生活补贴、子女优先安排入园入学等优惠。同时鼓励人才柔性引进,符合条件的将给予5万元至20万元的奖励;鼓励学历进修、职称提升,符合条件的给予5000元至10000元的奖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2022海口人才购房政策做了哪些调整?
海口购房新政策:
即日起,只需人才落户取得成功,就可以在海口买房(买房享有当地市民同样现行政策)未落户口的优秀人才,只需交纳12个月的个人社保或个人所得税,就可以购房。
简易的而言:自5月15日起,1.个人公积金可以30%首付款2.引进人才之后不用缴纳社保3.二套最少50%成首付款4.17年9月之后的房屋报备满五年就可以卖5.不落户口一年个人社保就可以购房
海南省人才引进入户政策补贴2022-海南落户新规定
据海南省海口市市人民政府公司办公室9月18日公布的《关于调整海口市购房政策和人才落户政策的通知》,将对三亚市购买商品住宅和人才落户现行政策完成调节,现行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新闻记者从三亚市住建局、公安机关掌握到,本次现行政策调节主要是两大层面,一是买房,二是人才落户。
在优秀人才按置层面,相关要求依照《海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海南省引进人才安置实施办法》的通告(琼福(2017)66号)实行。落户口规定: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40岁下列(在其中985、211高等院校大学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55岁下列);(二)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专业技术人员以上技术专业资质,年纪在40岁以内的;最先是学生就业,随后是户籍。
买房政策调节主要包含四个方面:
最先,新户籍持有者在海口市选购第一套住宅前需给予12个月的个人社保或个人所得税交纳纪录,在申请第一套住宅后36个月,就可以选购第二套住宅。
第二,没有注册优秀人才务必给予累计24个月的个人社保或个人所得税交纳纪录,才可以在海口买房。
第三,推行我区限购政策,海外省属非户籍地工作人员,务必给予总共60个月的个人社保或个人所得税交纳纪录才可以在海口购房。
第四,离异人员,自离异之日起,任何一方在3年之内选购商住楼,其家中在婚前在海南有着的住宅总数做为总住宅总数测算。
在优秀人才按置层面,相关要求依照《海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海南省引进人才安置实施办法》的通告(琼福(2017)66号)实行。落户口规定: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40岁下列(在其中985、211高等院校大学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55岁下列);(二)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专业技术人员以上技术专业资质,年纪在40岁以内的;最先是学生就业,随后是户籍。
海口人才引进落户条件
海口人才引进落户条件如下:
(一)按本省有关规定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二)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才。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
(四)上年度工资性收入达到一定金额的来本省就业人才。
(五)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在本省所聘企业以技术入股,入股估值不低于达到一定数额、占股不低于注册资本10%的创新人才。
(六)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其产品符合本省12个重点产业支持方向,并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个人实际出资不少于一定数额的创业人才。
(七)教育部“985工程”“211工程”高校本科应届毕业生。
(八)近3年内获得各类省级以上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创新创业奖项的人才,获得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个人项目奖项(不含荣誉奖)及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个人一等奖以上的人才。
海口市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经济发展提供充分的人才保障,加快本市开发建设的步伐,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引进人才,是指本市各企事业单位,即在本市辖区范围内注册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包括三资企业、内联企业、内资企业、股份企业、私营企业等)所需要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含中级)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及管理人才。第三条 人才引进的程序可按明确岗位职责、任务和所需的专业层次,采取聘用、兼职、调入等形式进行;也可在市人才市场通过面试实行公开招聘。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另有规定者也可按其主管部门规定办理。第四条 凡引进到本市各企事业单位或人事档案在人才中心托管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可享受如下待遇:
(一)对引进人员可根据调入单位的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的安家补助费,其数额由单位自行决定并支付。
(二)引进人员原工资标准低于调入单位同等条件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标准的,按调入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标准确定;高于的,予以保留至晋升工资时予以冲消,也可根据调入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不低于原工资待遇的前提下,由调入单位与引进人员自行商定,并通过合同加以明确。原工资作为档案工资,不影响正常的工资调整。
(三)从市外到本市企事业单位求职,经本市单位试用,确属急需的,因调动有困难而辞职(包括辞去公职),按琼人才字〔1988〕03号文件办理。如本人所在单位不同意出具辞职证明,不同意转递档案,可由调入单位出具业务考核证明、本人的职称证书和毕业证书等资料报市人事部门审核,办理重新吸收录用手续。
(四)引进人员的配偶(无业)及未参加工作的子女(18岁以下在校生),可随迁。符合招工条件的,由调入单位或在其他企事业单位安排工作,劳动部门给予办理手续。
(五)引进人员,其子女的入学、入托予以照顾,户口不在海口的,可享受本市户籍人员同等待遇。
(六)引进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在人才中心托管的,经市人事部门审定、公安、粮食部门审核,可办理入粮入户手续,免收城市增容费。
(七)引进人员,如调入单位住房有困难,可向政府申请购买安居房。
(八)引进人员原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予以承认、保留;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待遇不变。
(九)根据引进人员的任职资格,优先聘任其专业技术职务。引进到企业的,其技术岗位由企业自主设置;到事业单位的,其岗位允许在一定的比例内增设;成绩突出的,可破格晋升。
(十)引进人员到本市乡镇企业工作的,其工资福利待遇由双方商定,本人原工资记为档案工资。工作满三年,报经市人事部门审核记入档案工资可高调一级,在企业任职期间不影响国家正常工资调整并予累计。
(十一)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含原有和引进的),在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新技术等方面做出贡献,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给予奖励。允许开发者、推广者从税后利润中提成奖金,比例由企业同本人通过合同加以明确。
(十二)企事业单位及“三资”、内联、私营等企业负责为引进人才及聘用人员办理各种社会保障手续。第五条 大学本科毕业生(包括计划内本科自费生),通过双向选择,经本市调入单位考察、专业对口、同意接收的,可由市人事部门审核办理接收手续。第六条 鼓励企业依照有关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和企业的实际情况,自主地制定吸引优秀人才的优惠政策。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劳动局负责解释。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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