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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积分落户2022年政策最新
(一)在境内具有合法有效户籍身份;
(二)持有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证;
(三)被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天津市投资办企业;
(四)用人单位和职工在天津市依法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或者自2014年1月1日天津市实施居住证管理制度以来累计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申请时处于正常缴费状态、未同时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保缴费,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五)居住证积分达到申报指导分值(申报指导分值可随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调整)。
天津2022年的入户政策,这种入户的方式有比较多种。人才引进方式:学历本科+研究生+年龄,也就是满足一定的年龄条件以及学历条件,就可以通过人才引进方式落户天津;当然更多人采用的还是积分落户的方式,具体的积分落户方式:合法有效户籍身份+居住证+社保不少于1年+落户地点。
申请单位和申请人申办流程为:单位注册→填写申请人信息→网上测评→上传材料→提交审核。
居住证积分落户申请人本人对公布的积分分值及其他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公布期间内通过申请渠道申请复核,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核查,根据核查结果作出调整或者不予调整的处理,并将核查结果及时告知居住证积分落户申请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北京户口落户政策2022最新
一、北京户口落户政策是什么?
北京户口落户政策是可以通过新生儿落户或者是通过积分入户、人才引进落户都是可以的,积分落户如下所述:
申报条件:
(一)持有本市居住证:应为北京市公安局核发的《北京市居住证》,在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申领。
(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截至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一般应为男60周岁(不含)以下,女工人50周岁(不含)以下,女干部(管理岗人员)55周岁(不含)以下,且用人单位正常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如遇国家退休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三)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截至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申请人应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7年(补缴记录累计不超过5个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各项险种的缴费应符合北京市社会保险相关规定。实际缴费记录应在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形成,且缴费状态正常。
二、北京户口买房新政策有哪些?
1、京籍已婚家庭北京只能拥有两套住房,北京单身家庭只能拥有一套住房;在京家庭名下拥有一套经济适用房的,暂停在本市购买住房
2、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已婚家庭北京只能拥有两套住房,单身家庭只能拥有一套住房;
3、非京籍家庭在京限购1套住房
杭州积分落户2022年新政策
一、积分落户申请条件
1、年满18周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持有本市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
4、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或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
5、落户积分不低于100分。
二、积分落户计分规则
1、基础分
(1)年龄分:56-60周岁之间为5分;往下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最高上限为30分(43岁以下都是30分)
(2)社保分:在杭州由单位正常缴纳社保,累积1个月为0.5分,1年为6分,最高上限20年为120分。
(3)租房分:在杭州合法租房,累积1年为6分,最高上限为5年30分。(有房产可直接算30分)。
(4)居住分:在杭州进行居住登记,包括暂住证和居住证,累积1年为5分,最高上限20年为100分。(每累积12个月算5分,不满12个月不计分)
(5)文化分:高中10分,大专30分,本科学士50分,硕士研究生70分,博士研究生90分;初级技工证10分,中级技工证20分,高级技工证40分,二级技师60分,一级技师80分;员级职称20分,初级职称40分,中级职称60分,副高级职称80分,正高级职称100分。(注意:文化技能加分项中,积分不可累加,只取最高分)
2022年深圳入户新政策
深圳入户条件最新政策2022年:
一、学历入户:
1、应届毕业生:(符合其一)
当前政策: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在择业期内,没有社保时长限制,可以轻松落户深圳。
新的政策: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
2、在职人才:
当前政策:具有全日制大专学历人员,年龄在35周岁以内可办理;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45周岁以内可办理。
新的政策:全日制大专学历直接取消学历入户渠道;全日制本科学历要求在35周岁以内办理;硕士学历人员要求在40周岁以内办理;博士学历人员要求在45中岁以内办理。
二、积分入户
当前政策(积分入户窗口依然没有开放):只需满足基本的入户条件,即可通过积分入户深圳。
新的政策:学历指标分值上调;社保指标分值上调;按积分分值的高低排名入户,限制名额,积分越高入户越有优势。
中山积分入户条件2022年政策
1、稳定就业入户:连续3年社保+连续3年居住证+房产;
2、学历入户:本科或以上+1个月社保;专科学历+6个月社保;
3、技能人才入户:高级资格证+1个月社保;中间资格证+6个月社保;
4、职称入户:中级或以上职称+1个月社保;
5、投靠入户:直系亲属可以相互投靠入户;
6、纳税入户:纳税10万-100万之间,1个名额;纳税100万-1000万之间,2个名额;
7、投资入户:投资500万=2个名额;投资1000万=5个名额。
法律依据
《中山市户口迁入暂行规定》规定(一)放宽合法稳定居住就业入户政策条件。
按上级部门要求取消居住年限条件;结合我市实际并经数据测算,将有自有住房人员的本市参保年限从3年降为1年、没有自有住房人员的本市参保年限从5年降为3年。(四)规范了落户地原则
对市外迁入我市的户口确立“有自有住房的,户口迁移至自有住房;没有自有住房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父母名下房产(经房屋产权人同意)或人才公共户(仅限人才落户)、就业单位集体户(没集体户的,迁入单位属地居委会集体户)”原则,便于日常服务管理。
苏州积分落户2022年新政策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户籍制度改革精神,规范流动人口积分落户管理工作,根据《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20〕15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积分落户是指流动人口参加积分管理,累积分值达到落户达标积分值的,准予户籍迁入本市。
第三条非本市户籍的流动人口持现居住地居住证,可以前往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受理窗口提出积分落户申请。本市户籍的流动人口申请参加户籍所在地之外的县级市、市区积分落户的,以公安机关流动人口信息登记为居住依据,无需居住证。申请积分落户的申请人还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参加社会保险;
(二)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
(三)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第四条《办法》所称直系亲属,是指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参加积分落户需出示身份证件、居住证、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材料,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所有权人或者用人单位同意落户声明,随迁的未成年子女还应当出示出生医学证明。
相关材料的具体形式如下:
(一)身份证件是指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户籍证明是指居民户口簿、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或者电脑打印加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证明(填写户主及户主关系、姓名、身份证号、民族、性别、出生年月、户籍地址等项目)。
(三)婚姻状况材料是指结婚证、离婚证(附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或者法院判决书。
(四)家庭成员关系材料是指户籍档案资料、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书、收养证或者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公证书等。
(五)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材料是指不动产证、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证、公有住房租赁证或者租赁登记备案凭证。
(六)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所有权人或者用人单位同意落户声明是指直系亲属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共有产权人、租赁房屋产权人或者用人单位同意落户声明。
证明材料应当真实、规范、有效,如有涂改、空缺项目、无有效期、印章模糊不清的,均视为无效证件。使用假证、冒用证明材料的,一律取消迁移申请,并按照《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条符合积分落户申请条件的流动人口申请户口迁入的,应当于每年7月31日前向其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第七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窗口受理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申请后,应当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录入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县级市(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部门在系统内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复审。对流动人口申报的积分项目,通过系统转递至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审核评分。
第八条申请人提交申请30个工作日后,可以前往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窗口或者登录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服务网站、微信公众号查询个人积分申请核查评分的实时情况。
第九条县级市、吴江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部门根据各地公共资源的实际情况,于每年8月10日前向市公安机关报送本地区落户达标积分值申请报告。
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区分市辖区和县级市等不同区域,每年确定流动人口落户达标积分值,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于8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市公安机关于每年9月上旬根据落户达标积分值,确定落户准入名单,并在本市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公安机关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积分落户准入卡。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市公安机关提出,市公安机关应当于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获得积分落户准入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持积分落户准入卡、婚姻状况材料、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材料以及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所有权人或者用人单位同意落户声明等,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迁移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在租赁住宅房屋、共有产权住宅房(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有除外)、直系亲属的住宅房落户的申请人,办理户籍迁移手续时,需房屋所有权人持身份证件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材料至公安机关当场签订同意落户声明。
在用人单位集体户落户的申请人,办理户籍迁移手续时,需提供当年度用人单位加盖公章的同意落户声明。
申请人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之前,发生房屋产权变更、租赁状况变化、申请人死亡等情形,不再符合《办法》规定申请落户条件的,取消其积分落户资格。
第十三条取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按照以下顺序确定落户地点: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所有权住宅房、共有产权住宅房、直系亲属的住宅房、公有租赁住房、租赁住宅房、单位集体户。涉及房屋权益的,均需房屋所有权人提供同意落户声明。
如不具备上述落户条件的,按公安机关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记载居住地址的社区户登记户口。
第十四条获得积分落户准入资格的申请人,落户在家庭户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按规定随迁。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苏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_本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户籍准入实施细则》(公规〔201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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